让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自查自纠就是违法不究

《反垄断法》生效12年之后,《海南日报》在2020年9月7日发表了记者罗霞的一篇报道《海南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纠查行动》
该报道提及:

“为及时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我省从近日起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自查自纠专项行动。……
我省要求各市县、各单位充分认识“打破行政性垄断”的重要意义,组织专门力量,聚焦重点内容,解决突出问题,规范行业行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抓好审查整改,对于自查发现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要求有关单位认真整改,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市场竞争。强化督查考核,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将把自查自纠专项行动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定量评估、督查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对自查工作组织落实不力、推进缓慢的,以及自查工作结束后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规问责。”


但是,据笔者通过检索反垄断执法机构官网公开信息以及以往反垄断法新闻报道发现,从2008年8月1日起,至今海南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没有公开查处过一例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如果以往都没有这样的违法行为,也没有相关举报,那么海南上述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就无从谈起。但是,如果以往已经存在大量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那么海南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什么始终不作为,或者为何始终公开相关执法实践呢?12年拖沓至今,何谈“及时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从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一例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案件以来,截至2018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国家发改委带动各地发改委系统公开调查了多起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涉及十余个省市自治区,并公布了责令违法的行政机关进行整改的要求,甚至公开了整改履行验收的情况。但是,为何到了2020年9月,海南却要以违法者自查自纠代替反垄断执法呢?难道是因为违法案件太多了,反垄断执法人员查不过来了吗?
《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因此,无论是哪一个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除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还均应依法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海南默许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自查自纠了事,那么《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是否就被架空了?其与背离法治原则的“违法不究”、“选择性执法”又有什么差别?受到相关违法行为侵害的相关民事主体又如何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国内反垄断执法工作进入低谷,执法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是事实,甚至以海南为代表的不少地方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过程中存在人事协调、内部整合上的矛盾,无论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还是地方反垄断执法局也还存在不少挤压案件长期没有办结。在企业反垄断合规问题上,出现了浙江反垄断执法机构以“辅导”企业合规,掩盖选择性执法和不作为的争议。如今,又冒出来“让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自查自纠”的海南模式。但以史为鉴,背离依法治国原则、背离依法行政原则,任何执法工作不仅会越来越难以推进,而且还容易诱发对正常执法工作的更多外部干预,甚至不排除为寻租贪腐留下空间。而这些都不是应该出现,而且本来可以避免的。
固然,“让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自查自纠”,总比12年都不依据通过行政执法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这类行为要好一些。但是缺少外部有效监督,“自查自纠”最终会发展成为什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又将如何作为,十分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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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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