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发布了《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违法建设清查整治工作。
本文节选其中一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
《指导意见》对“违法建设”的定义为: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经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及一般违法建设。
《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基层执行时的各种具体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从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出发,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影响的轻重,在以拆除为主的大原则下,提出了三种处置方式。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可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1.位于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以及城市主次中心、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观敏感区域的;
2.占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筑控制红线、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工业管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在已征土地上抢建、加建,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落实的;
3.影响“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占用道路(含主次干道、内街小巷、人行道等)、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或小区业主共有场地;
4.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5.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机场净空、防灾抢险、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作及应急通道通行的,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消除以及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改正等情形的;
7.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军事保护、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
8.市、区(县)政府认为应当拆除,且依法可以采取拆除或者没收方式处置的违法建设。
对属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不能拆除情形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管理需要的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避免因拆除而造成相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对特定历史时期建设的违法建设,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纳入监管;对属于特殊困难家庭的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给予纳入监管;对正在承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任务的违法建设给予纳入监管等。
纳入监管并不代表不予处置,而是暂时纳入监管范畴,对违法建设从建设时间、建设类型、违法情形等角度进行再次细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完善合法手续;对无法完善合法手续或逾期不完善合法手续的,仍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其中,对于采取纳入监管或者没收的违法建设,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完善合法手续,包括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违法建设、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6层以下部分的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
《指导意见》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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