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版”新型产业用地来了

“汕头版”新型产业用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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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近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汕头经济特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的制订,我认为极有可能是为前段时间刚刚公布的“深圳汕头协同创新科技园”以及接下来的“七大重点产业片区”准备的。

“汕头版”新型产业用地来了

示意图 | 仅供参考

看到这里,肯定会有网友跳出来说“到时候又被圈地弄成房地产了”。别担心,这份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避出现这种情况的,对于建设“商品住宅”等,是严令禁止的。我从中摘选了一部分条款,供大家参考。


新型产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特区新型产业发展导向,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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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图 | 仅供参考

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仍然属于“工业用地”,用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可以分割出让,如果以幢分割出让,其套内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如果以单元分割出让,其套内面积不得低于300平。用地面积10亩以下只能自持。

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提高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一般应建造4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严禁建造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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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图 | 仅供参考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和“旧改M0”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按照原工业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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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图 | 仅供参考

可分割项目用房买受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符合新型产业项目类别,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电子商务类企业,符合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制定的新型产业项目准入条件。产业用房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编 语

针对有网友担心这些新型产业用地到时候又被变相弄成房地产,从我上面节选的内容大家也可以看出,即便开发主体建成并分割出让,也仅限于法人单位可以购买,购买方本身也得符合新型产业项目类别,并且还限制了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这就基本堵死了炒房客借此谋利的空间,也防止了开发主体以较低的价格拿到新型产业用地之后再以擦边球的方式出售。

“汕头版”新型产业用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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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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