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投资)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投资、阅文集团和丰巢网络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该规定下的最高处罚。
近年来在线上经济崛起的同时,几大电商平台对市场的控制和资源的集中也越来越明显,这是目前线上经济发展中较为突出的隐患。
今年颁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正是为了提高经营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鼓励经营者公平竞争、持续健康发展,了解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一处罚就是对不利于这些目的的行为表示公开的警告。
在反垄断指南颁布前,反垄断法就一直在依法查处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以加强市场监管。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宣传倡导,进一步提升经营者对公平竞争的认同和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氛围。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公开的法院裁判文书,饿了么主张的基本事实为“二被告作为美团平台的经营者正在实施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二被告通过美团平台正在向商户推送诋毁饿了么平台的信息以及威逼商家不与饿了么合作、只与美团独家合作的信息”。此举有明显的垄断行为之嫌。
针对上述行为,最主要的还是依靠国家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保障竞争规范有序。
其次,相关部门能够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高度重视,坚决保护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支持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对于消费过程中遇到的侵害权益的垄断行为也应当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共同推动和谐市场的发展。
(作者:陈泽宇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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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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