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客户骑车过马路时被撞受伤 渤海财险却说不在保险范围拒赔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一客户投保后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撞受伤,肋骨骨折,保险公司却说不在保险范围,还说他喝酒了,不肯为其理赔。

独家:客户骑车过马路时被撞受伤 渤海财险却说不在保险范围拒赔

过马路时被撞伤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丰先生于天津枫林安保服务公司任职期间,天津枫林安保服务公司作为投保人为丰先生在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伤残赔偿限额450000元。

2017年8月28日18时,案外人刘某某驾驶一车辆行驶,遇丰先生驾驶自行车横过赛达路,刘某某车辆与丰先生自行车发生接触,造成丰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丰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丰先生左侧5-12肋骨骨折,上述情形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丰先生就相关损失向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申请理赔,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丰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按照50%的比例,赔偿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45000元。

渤海财险称不在保险范围

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辩称,丰先生事故发生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属于我公司承保范围。即使属于承保范围,因丰先生饮酒造成事故发生,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不予赔偿事项,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本案所涉事故是交通事故,故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丰先生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70.7mg/100ml,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但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受到了酒精影响,是否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受酒精影响期间亦无法确定。但基于被保险人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70.7mg/100ml,且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按照50%的比例予以支持,即45000元(450000×20%×50%)。

最终,法院判决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赔偿丰先生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45000元。

不知渤海财险现任总经理阳建军如何看待分公司的所作所为,据企查查显示,阳建军是2019年9月才成为总经理,如果案发时阳建军在任,会支持分公司的拒赔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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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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