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客户骑三轮摩托车出车祸 保险公司说不是“自驾车”不能赔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位客户在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买了一份随e驾,买保险时说只要是机动车就可以,后来这位客户骑三轮摩托车出事了,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非说不在保险范围,不肯赔偿。

独家:客户骑三轮摩托车出车祸 保险公司说不是“自驾车”不能赔

客户投保后骑摩托车出车祸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苏先生于2018年5月2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公安章庄铺支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其银行工作人员向苏先生推销了一份农银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费158元,保自驾车意外伤害50万元。苏先生向银行工作人员陈述自己所驾车辆为载货三轮摩托车,银行工作人员答复只要是机动车就可以。之后苏先生完成了投保操作,保险时间为一年。

2019年5月5日,苏先生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在某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苏先生受伤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认定,苏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苏先生的亲属向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申请理赔,但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理赔。为此,苏先生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赔保险金500000元。

农银人寿称不在保险范围

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辩称,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过程是由本案投保人苏先生在自助机上独自操作完成,而非诉状中所陈述的由银行工作人员购买;苏先生驾驶的载货三轮摩托车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农银人寿湖北分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投保人苏先生驾驶的载货三轮摩托车是否属于“自驾车”范畴,法院表示,自驾车在概念界定上并无明确依据,按照一般大众的理解,“自驾车”就是供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苏先生驾驶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属于自驾车范畴。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将自己对“自驾车”的缩小解释并不能对合同相对方生效,而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农银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向苏先生家人支付保险金500000元。

不知农银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肖彬如何看这件事?觉得分公司的拒赔行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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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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