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河北银行支行原负责人竟盖公章向人借款 事发后害苦单位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发现一则有趣的纠纷,一先生竟起诉银行要银行还他欠款,还说是因为银行缺少资金向他借款60万,银行怎么会缺钱,还向个人借钱呢?

独家:河北银行支行原负责人竟盖公章向人借款 事发后害苦单位

银行负责人向个人借款60万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张先生诉称,2017年7月14日,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因业务往来缺少资金,向自己借款600000元,借款期为一个星期,且签订了借款合同,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表示逾期未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数十次催要,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借口种种一拖再拖,拒绝还款。

张先生有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票据和收款人签字回执为证,借款合同上加盖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迁安支行的印件和当时负责人的印章。

为此,张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立即还款6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

河北银行称借钱是时任负责人的个人行为

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辩称,该份合同没有签署时间、甲方签字,乙方名称与印章也不一致,属于瑕疵证据,张先生应提供其他补强证据进行印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商业银行的借款是通过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进行,向个人小额借款明显有违常理。

河北银行总行并未向唐山迁安支行负责人王某某授权对外借款。王某某的该笔借款属于其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该笔款项汇入王某某个人后,王某某也未将该笔款项转汇入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单位账户。

王某某在离职时向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单位出具了承诺书,认可该笔借款为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从张先生向王某某个人打款及王某某的个人声明可以看出,王某某并非以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单位负责人身份履行职务行为而签订的此借款合同,该笔借款完全用于王某某的个人生活,应当认定张先生与王某某个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应由王某某承担偿还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时任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的负责人,以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承受。

且该借款合同中加盖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的印章经鉴定与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提供的样本印章是同一枚印章,故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张先生陈述王某某已还款210000元,故剩余借款390000元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应予以偿还。张先生主张支付利息18000元,因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偿还张先生借款390000元。河北银行唐山迁安支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请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不知河北银行现任行长梅爱斌如何看待这件事?

据了解,梅爱斌是原张家口银行董事长,今年9月被调到了河北银行担任总行行长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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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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