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农民的赋税有哪些特点?又是如何减免的?

北宋时期,农民赋税一类的负担有田赋、身丁税、各种杂税、免役钱、科率、和籴、和买等。据现代财政学的定义,赋税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任何人都不得违抗;所谓无偿性,是指国家所征赋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予以纳税者任何报酬;所谓固定性,是指征税前就已规定了征税的数额或比例,并只能据此征收。

据此定义,只有田赋、身丁税和大多数杂税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赋税。出免役钱者,北宋政府豁除了其差役,这属有偿行为;科率的数额、物品、时间、地点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和籴与和买最初数额不定,既不强制,又非无偿,后虽有强制情况,甚至还有定额情况,但一直是有偿行为,且直至北宋灭亡都是如此。

北宋对田赋的征收承袭了唐朝中后期以来的做法,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所以当时的人就往往称其为两税、二税。但与唐朝相比,叫法虽同,内涵已异:唐朝两税中既包括田赋,还包括丁钱和徭役,而北宋时两税仅指田赋而已。两税征收时间,因气候差异、农作物成熟早晚不同,具体日期各地不尽相同。

在南方,夏税主要征收钱和绢帛,秋税征收晚稻;在北方,夏税征收大麦、小麦和布帛,秋税征收少量的杂粮与草。实际上,因北宋统一以前各地两税旧额不同及土地质量差别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两税税额轻重不等,有时甚至相差悬殊。

北宋虽未划一全国田赋税率,但宋初曾在各地进行过均税工作。在其原来统治的中原地区,宋太祖继续执行始于后周的检田政策,且要求更严,检田不实的官吏要被降黜、流放甚至处死,而均赋是其要达成的目的之一。此后,宋太宗、宋真宗、宋仁宗都继续推行这一政策,至宋神宗时期,发展为声势浩大的方田均税活动,将其推向高潮。

杂税是相对于田赋正税而言的,主要由两税附加税和“沿纳”这两部分组成。所谓两税附加税,是指附加于田赋,随其一起征收的各色杂税,有加耗、头子钱、折变、脚钱等。

与田赋类似,北宋农民的杂税负担也呈下降趋势,这在北宋初表现得尤为明显。杂税大都为地方税,是各割据政权甚至州县官吏创设以满足私欲的产物,入宋以后,北宋政府减废甚多,尤其是原来各割据政权统治地区,宋军每得一地,北宋政府必令蠲除“繁苛赋敛”。

身丁税也叫“丁口之赋”,是宋初五赋之一。北宋身丁税既有货币,即身丁钱、身丁银,又有实物,如身丁米、麦、绢等。和“沿纳”类似,它也是沿袭自五代,征收范围则要小得多,只限于原来南方各割据政权统治的两浙、江南、荆湖、广南、福建地区。

由于身丁税的征收不问贫富、不分贵贱,故给广大人民尤其是下层农民造成了沉重负担,导致“生子不举”之风盛行,阻碍了人口增长、劳动力更新,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所以,北宋从立国之初,就开始着手除放身丁税。

五代时期,身丁税十分沉重,不仅成年男子,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甚至连已死之人都有身丁税。不过经过调整规定,老人、未成丁者和残疾人的身丁钱不用交。北宋初,除废除了男丁外其他人等的身丁钱外,还对男丁的身丁税进行了调整,要么直减钱数,要么折绢交纳,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是在减少身丁税数额。

到了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北宋政府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蠲放活动,两浙、福建、荆湖南北、广南东西六路的身丁钱,年额四十五万四百余贯,被完全免除。

总之,在北宋时期,身丁税虽未被彻底废除,但却一直处于逐步除放过程之中,农民的身丁税负担是越来越轻了。

和籴是官府向民间收购粮草的一种行为,有和籴、博籴、便籴、对籴、劝籴、配籴等多种名目。和籴来的粮草,主要供军队食用及储存备边,此外,用于赈济的常平仓的粮食也是通过和籴途径获得。和籴一般遵循丰收时多籴、灾歉时少籴甚至罢籴的原则,兼有惠民的考虑。

北宋时期,和籴名目虽多,大致都可归入两类:一是置场和籴,二是抑配征购。置场和籴方式,官府一般在收获时节,趁粮价较低时采用,且籴买价格稍高于时价,以招诱民户卖粮。有时因置场官司较多,体系又不同,为完成各自任务,会出现竞相抬价情况,致使粮价上升。

置场和籴是名符其实的和籴,根本就谈不上是农民的负担。抑配征购就是官府将所需粮草在民户头上分摊,分摊方法很多,但主要还是依据户等的高低。一般情况下,摊派的和籴都是由上户负担,中下户无此负担,即使在战争时期也是如此。

“和买”一词在北宋专指官府向民间购买丝麻产品,创始于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至宋真宗大中祥符初这段时期内。与和籴类似,和买主要也是为了满足数量庞大的军队的需要。

最初,和买具有鲜明的惠民与恤农性质。从宋仁宗时起,和买逐渐失去其惠民初衷,越来越是为了满足数量庞大的军队的布帛需求。由于所需数额巨大,损价、抑配等现象开始出现,和买负担性的一面开始呈现出来。与和籴情况类似,北宋此时在乡村抑配和买也是按照户等,大都由上户负担,下户或完全不负担,或只负担很小部分。

和买由最初的惠民到后来成为农民的一项负担,且越来越重,诚然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但终北宋之世,和买并非一项赋税。此外和买也并未在全国推行,只是实行于河北、京东、京西、淮南、江南、两浙、荆湖和川峡这些路分,而即便是这些路分,也并非所有州县都有和买。再考虑户等因素,可知,即使和买成为负担以后,在大多数时间里,也只是部分地区的部分民户的负担。

出钱免役之事,在宋仁宗时就已有之,但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免役钱,则始于宋神宗熙宁四年于全国推行免役法之时。户等越高出钱越多,户等越低出钱越少。另外,对原来差役制下享有免役权的各类人户——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等,亦按户等高低征收助役钱。

北宋时期,由于实行募兵制,兵役已不再是压在农民身上的一项重负,但农民仍有差役、徭役以及乡兵役这几种力役负担。从北宋初至宋神宗熙宁变法以前这百余年时间里,北宋实行的是差役制度。差役又叫职役,总的来看,是宋朝政府强迫民户所服的无偿劳役。

但规定归规定,实际情况并非全如规定。从宋真宗末期起,由于差役负担沉重,上户便开始想方设法规避,到了宋仁宗中期,问题已相当严重,差役负担主要落在了中小地主及富裕自耕农身上,更有甚者,连客户也无法幸免。

徭役,北宋时又叫“夫役”、“差夫”,差夫时,不分主户、客户,因此,所有成年男子都有此项负担。但与唐末、五代时期相比,北宋农民的这项负担已大为减轻。

首先,北宋建国后第二年,原由民夫负担的邮传之役被取消,而代之以军卒。伴随着统一进程,此命令也被推行于全国,南方的水递也在其中。

其次,在建隆三年宋太祖下诏三司,每年春冬军衣运送不再差夫。此后,各种军用物资、上供纲、漕粮等的运送,都陆续取消了差夫,而改代以军卒或以和雇方式雇人搬运。

最后,都城开封周边以及黄河中下游两岸每年的“修河”之役,除非是汛情紧急,一般也渐由厢军负担起来。

相对来讲,在北宋时期,北方农民的徭役负担要重于南方,毕竟离北部边防较近,且又临黄河,非常变故屡有发生。南方则不同,既无战事,又无河役,故徭役负担很轻。由此足可见北宋时期南方农民徭役负担确实很轻。

北宋实行的是募兵制,民户原则上已不再有兵役负担,但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北方沿边的河北、河东、陕西这几路,农民仍有乡兵役这项负担。北宋时的乡兵,有招募而来的,但多数还是征发的,所以农民才会有此负担。

但是,北宋乡兵役并非全体民户的负担。在宋神宗推行保甲法以前,除上述北方三路农民乡兵役负担较重外,余路都比较轻,南方的两浙、淮南、江东几路甚至根本就没有乡兵,当然也就谈不上有此项负担了。

北宋立国后,鉴于五代各朝之仓卒短命,其历任统治者曾采取多种措施来减轻农民的赋役负担,以收拢民心,稳固其统治。宋初在平定各地割据势力之后,虽未统一整顿税制,划一税率,但也做了一些赋税调整工作。

在北宋原来统治地区,仍承后周之制,实行检田均税政策。宋太祖在位期间,雷厉风行,官员检田不实,就会被降黜、流放甚至处死,效果比较好。此后,宋太宗、宋真宗、宋仁宗继续执行这一政策,但由于态度不够坚决,任命官员不得其人,效果不佳。宋神宗即位后,任命王安石主政,大力推行方田均税法,将均税活动推向了高潮。

在原各割据政权统治地区,在统一进程中,每得一地,北宋统治者必令废除无名赋敛、繁苛率配,前面谈杂税、科率时已说过,此处不再重复。除了这些,北宋政府还对田赋及其它科征进行了整理。

北宋均减力役,有采取直接命令方式的。北宋时期并省州县,目的很明确,宽力役是其最终目的。在北宋历史上,并省州县活动有过三次。

第一次是在宋太祖时期,始于开宝五年四月,此次并省局限于广南地区,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并废州近20、县50余。

第二次是在宋仁宗庆历年间,当时执政的范仲淹认为天下县多,但由于庆历新政很快夭折,所废之县也“未几悉复”。这次并废仅是一次不成功的尝试而已。

第三次是在宋神宗熙丰变法时期,发自宋神宗本人。

除并省州县外,北宋政府还曾用其它间接方式来减轻农民力役负担。人殷崇浩先生认为,自宋真宗时开始直至南宋时期,对品官与形势户的“限田”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均役”,是要限制官户与形势户的免役权。

果真如此的话,一般民户的力役负担理应相应减轻一些。另外,宋神宗熙丰时期另一项新法——免役法,其实也是为了减轻农民的力役负担。

五代十国割据,令各地的度量衡标准不一,而有些割据政权还借此重敛百姓,为便于全国经济交流,同时“惩割据厚敛之弊”,统一权衡势在必行。

宋太祖在代周自立当年,便开始了统一权衡的工作。权衡标准统一后,如不能严格推行,百姓仍难免重敛盘剥,对此,北宋初统治者有着清醒的认识。

唐末五代以来,社会动荡不安,版籍毁丧,赋役征科失去法定依据,官府多率意而为,重困农民。为解决这一问题,宋太祖于乾德元年发布诏令。从此以后,赋税的征收、力役的科差都有了明确的依据,直接减少了贪官猾吏上下其手、敲诈勒索农民的机会。

北宋政府为形势户专门创置了税簿,研究宋史者可谓尽人皆知,但北宋政府为贫苦农民也创置专门簿籍一事,迄今却从未见有人提及。显然,至迟在宋真宗咸平五年,北宋政府就已经为贫弱农民创置了专门的簿籍。而其目的也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减轻他们的赋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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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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