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独生女,为何林黛玉可以继承家产,而史湘云却不能?

最近有一位广东梅州的读者发来私信,说他最近在研究清代宗族遗产课题,并提出了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希望御史能给予帮助。问题为:清代时父母亡故,女儿能不能继承家产?

御史非科班出身,属于“野生派清史爱好者”,甚至知识储备可能也远不及该读者,但本着共同学习探讨的宗旨,还是硬着头皮撰下此文。

为了了解相关的内容,御史查阅了很多文献,最终在《大清律例》中找到了答案。只是文中所说的内容晦涩难懂,所以借助《红楼梦》中林黛玉、史湘云的例子,来具体阐述这一问题。

女儿继承遗产的基础前提

封建专制时代是男权社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享受支配权,须严格按照“三从四德”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言行。

又,清代的等级、宗族观念极强,有着严格的血缘和嫡庶之分。不论是官僚贵族还是平民百姓,皆不可逾越这条红线。

在遗产继承方面,《大清律例》中载有明文:

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恒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恒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此规定说明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的顺序与方式,对于身份继承来说,只有男性才可以继承家产,其顺序依次为: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

也就说是父母家长去世后,家中若有儿子,那么女儿就没有资格继承家产。

如果父母家长亡故,且没有儿子,那么又是另外一种说法了,《大清律例》中描述:

“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拨充公。”

这段话表明“同宗应继之人”排在“亲女”的前面。何为同宗呢?清代对于同宗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五代以内”。可以看出,即便没有亲兄弟,女儿也没有家产继承权。只有在“果无同宗应继之人”的情况下,“亲女方可承受”。

如此规定看似不近人情,但在封建时代却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家产被认为属于一个宗族所有的,寡妇改嫁不能带走任何财产,女儿不能继承家产,义子归宗也不能带走义父家产,其目的就是将财产固定在一个宗族的范围之内,以防止财产流失。

林黛玉、史湘云的案例分析

《红楼梦》中,林黛玉、史湘云都是孤儿,但同为孤儿她们的情况又是不一样的。

史湘云是贾母侄儿的女儿,史家作为四大家族地位显赫,他们祖上有一个世袭罔替的“保龄侯”。史湘云的父亲是嫡长子,若非过早去世,他才是保龄侯爵位的法定继承人。

遗憾的是,史湘云尚在襁褓之中便父母双亡,她的叔叔承袭爵位,并承担起了抚养史湘云的责任。但同时,史湘云也不能继承父亲的家产,因为他的叔叔以及堂兄弟们仍然存在。

《红楼梦》中对于林黛玉的出身有具体的描述:

“林如海之祖曾袭过列侯,今到如海,业经五世。起初时,只封袭三代,因当今隆恩圣德,远迈前代,额外加恩,至如海之父,又袭了一代;至如海,便从科第出身。虽系钟鼎之家,却亦是书香之族。”

林家权势虽不如四大家族,却也非寻常百姓,林家四代袭侯不比史家逊色多少,而林黛玉之父林如海又是探花出身,可谓是官僚贵族之家。

到了林如海这一代,林家人丁单薄,林如海的几个妻妾皆未生育男子,仅林黛玉一女。

更为关键的是,林家连“同族”也没有,书中紫鹃曾对宝玉说过这么一段话:

“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

这就证明,林家至少在五代以内没有同族,否则也不会“各省流寓不定”。如果说紫鹃作为一个贴身丫鬟,她的话没有说服力,那么贾母对林家也有一个基本的定性,宝玉因担心林黛玉要离开贾府,贾母便安抚宝玉说:

“那不是林家的人,林家的人都死绝了,没人来接她,你只放心罢。”

林黛玉毕竟是贾母的外孙女,贾母又是一个识大体、顾大局的人,以她的身份断断不会去捏造谣言,咒骂自己的女婿全家死绝了。唯一的理由就是林家确实成了绝户。

《红楼梦》中没有正面说明林黛玉继承了林如海的家产,不过读者还是有理由相信林如海去世后,其庞大的财产归到了林黛玉的名下。

林如海去世后,贾府安排了贾琏陪林黛玉回老家,意思很明确,就是去处置林如海丧事以及接管林家财产。

贾府后来家道中落,屡遭宫中太监敲诈,当时贾琏也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这会子再发上个三二百万的财就好了。”

如果看过《红楼梦》的读者,应该都知道贾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爵位、职官俸禄,以及庄园税租、宫中赏赐等。不管是哪一种进项,都不可能达到“三二百万”标准。

唯一能说得通的就是,贾琏在处置林如海家后事时,获得了数字极其惊人的家产。或许贾琏出于一时的感慨,将这一数字夸大了些,但以林如海四世侯门、前科探花、巡盐御史的身份,百来万应该是不在话下的。

通过林黛玉、史湘云以及《大清律例》中的规定,基本就可得出结论:清代时若父母亡故,且在无子、无同宗的大前提下,亲女才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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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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