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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对举哀发丧的规定可分为两类,表现为两个范畴。首先是对举哀发丧的性质加以界定,即是否必须举哀发丧,如果不举哀是否犯罪并加以刑罚,这属于刑法范畴;再有就是朝廷对举哀发丧时的官员给与假期或对平民举哀时免徭役,这属于行政规定范畴。
两汉时期,朝廷刑法中还未出现直接对不举哀治罪的法条。通过“无循行”、“贪官埋母”等道德论说加以谴责,只能看作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在官员管理制度上,两汉有遇丧给假制度,这属于行政法范畴。
两汉时期,有关三年服丧的争论不休,时行时废,但不同于长期丧假的是,短期处理丧事的假期相对固定且较为完备。两汉对不举丧的制度规定集中体现在行政法上,具体来说就是遇丧给假的制度。
不过,这只能表明朝廷因体恤官员治丧而为其提供方便,并非强制性的要求。对于不举哀或延期举哀的行为,两汉时期还没有相关法条加以惩治,更多的还是从道德角度予以谴责。其中一些受到了严厉惩罚的人,更主要的是因为卷入了政Z倾轧所致。
虽然在汉律中找不到强制服丧的条文,但是不服丧、或者在服丧期间进行有悖丧礼的活动,始终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匿哀与释服从吉均是对丧礼的违背,律令对此未有明文规定,但与此相反,汉代社会却向来以厚葬著称,举哀发丧和居丧奏乐都反映出汉人重视丧礼。
汉人非常重视举哀发丧,这从汉人的丧礼仪式可以看出。杨树达指出,汉人丧礼“以客多为尚”。比如:“剧孟母死,自远方送丧盖千乘。”“(楼护)母死,送葬者致车二三千两。”郑玄卒,“自郡守以下尝受业者,缞绖赴会千余人。”“杜季良豪侠好义,忧人之忧,乐人之乐,清浊无所失。父丧致客,数郡毕至。”
另从汉代众多官员弃官奔丧的举动也可窥见一斑。顾炎武指出:“古人于期功之丧,皆弃官持服。”“期”指服丧一年,“功”是按照五服来划分亲属,分大功小功,“期功”的亲属有祖父、兄弟、姐妹等。
他在后文列举了诸多两汉时期因行期功之丧而去官的例证进一步说明,“期功”之丧尚且弃官,更不用说父母之丧了。尽管官员弃官奔丧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但透过此类现象也可以想见当时社会丧事之重要。
反过来,官员之所以把奔丧作为弃官的借口,也正是以重视丧礼的浓厚社会风气为前提的,这与法律漠视丧礼的态度截然不同。与重视举哀发丧的情况有所不同,两汉社会对服丧期间娱乐的看法与儒家丧礼有别,这主要是指丧事时吹、奏、歌、舞等娱乐行为。
这些活动虽然不合礼仪,但其目的只是为了吸引更多宾客参加丧礼,这是汉代厚葬的一种体现,也可以视作汉代社会重视丧礼的表现之一。汉代社会重视丧礼的动力有两点:一是朝廷以孝廉选官的背景,二是家族伦理的推动。
首先,两汉朝廷以“孝廉”选官是助长民间重丧礼风气的。“善事父母”并无具体标准,而且事父母只在家门之内,外人无从知晓,而父母丧礼则是一种公开展示孝德的活动,有助于取得“孝”名。
如,“子昂,字叔雅,有孝义节行。初,德被病数年,昂俯伏左右,衣不缓带;及处丧,毁瘠三年,抱负乃行;服阕,遂潜于墓次,不关时务。举孝廉,辟公府。”虽然他后来没有接受辟举,但也说明其“处丧,毁瘠三年”的孝行容易引起官府注意而易于入仕。
还有,“彪孝行纯至,父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脊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好学洽闻,雅称儒宗。建武末,举孝廉,除郎中。”不过,孝廉得官也派生了非常手段大办丧礼博取孝名的行为。《潜夫论》曰:“养生、顺志,所以为孝也。
今多违志俭养,约生以待终,终没之后,乃崇饬丧纪以言孝,盛飨宾旅以求名,诬善之徒,从而称之,此乱孝悌之真行,而误后生之痛者也。”这从侧面也说明了孝廉对丧礼的推动作用。
如果说通过孝行选官是重视丧礼的外在推动力,那么受这一外在诱因的影响,充斥着“约生待终”的造假行为的丧礼将会占到相当数量,不会真正成为社会重视丧礼的长期推动力。因此,支撑两汉重丧风俗的还有一个更重要内因,就是家族伦理。
对于小家庭而言,丧礼的意义远不如对于宗族那样重要。汉代法律基本漠视丧礼,且没有明确条文对不举哀、不服丧、服内娱乐等违背丧礼的行为予以禁止。准许官员一定的假期处理丧事,是国家仅有的规定,但并不是强制性的。
可见,国家对举哀等礼节的规定仍停留在道德层面,未能转化为法律和制度。两汉时期,虽然不时有人提议应该严格执行儒家三年之丧的礼制,但国家制度对举哀与否基本上不鼓励、不支持,也不禁止。汉袭秦制,朝廷对举哀所持态度,可以从秦制中寻找到根源。
春秋以前,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然而,春秋中叶逐渐开始的革新改变了过去以族为统驭单位的状况,各诸侯国通过户籍制度确立了对境内人口的掌管和控制,“统治者掌握人民的方式从血缘族群转为地着”。
这种趋势和宗族的发展是相抵触的,“编户齐民”的发展正是和春秋战国以来原有宗族的瓦解相同步的。在此背景下,附着于宗族之上的丧祭之礼也随之瓦解。秦是改革最彻底的国家,后世史家考秦代丧礼时就曾感慨:“秦,无礼义者也,其丧礼固无可考”。
丧祭之礼重视死后的安葬和祭祀,这两种仪式既体现了继承的过程,也是联系族人的必要程序。然而,以“编户齐民”为社会基础的专制王朝抵制宗族组织的扩大,所以只会出现“重生不重死”的法律,即,法律重视对生者的侵犯,而忽视对死者的不敬。
汉朝继承了秦的统治方式,上文引述的生前不供养三日就要判以弃市之罪、而父死不祠则不论的例子,就反映了法律重视生者,忽视死者的原则。秦的统治方式只适应特定的历史时代和秦地独特的文化,而不太适于在东方诸国推行,秦朝的速亡就证明了这一点。
西汉虽承袭了秦制,但也在不断调适,并尝试新的治理模式。两汉在举哀、居丧问题上所持有的态度,既已表明重生不重死的法律理念已经和社会上普遍重丧的观念越来越不相符。
官员需要朝廷从制度上给予和保障更宽的举哀、奔丧、居丧假期,社会道德也要求法律对不举哀、不居丧、居丧违礼等行为予以惩罚。
汉代法律重生不重死的原则根源于秦法耕战体系,是和打击大家族、促进小家庭相对应的,不适应宗族规范。然而,小家庭形态并不稳定,经过两汉四百余年的发展,宗族已经成为社会的主导势力。
新的宗族伦理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以保障法律与社会的良性运作,因此,出台相关法律就成为当务之急。尽管魏晋南北朝时间跨度长,政权更迭频繁,兼之游牧民族纷纷入主建立政权。
历代史家往往将其评为乱世,但政Z上的乱局有时也会成为制度创新的动力,魏晋南北朝的“匿哀”与“释服从吉”问题就说明了这一点。这一时期的相关问题头绪较多,但若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做深入探究,也仍有规律可循。
下文将分别考察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不举哀、居丧违礼行为的制度性规定,以及相关的礼学探讨,并对法、礼背后的时代背景做一梳理。三国时期政Z军事斗争激烈,对违背丧礼的行为无暇顾及,且政Z乱局需要的是实际才干,而非道德楷模。
在曹魏“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的背景下,尽管也有“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但终因所处动荡的时代,而不可能在丧礼违制问题上超越两汉,反倒是在禁止私自奔丧方面颇为严厉。
东汉时就有擅自去官奔丧的现象,不过,处罚也只是对私自奔丧者今后的仕途有影响。相比之下,三国时期的处罚就严厉多了。“是时科禁长吏擅去官,而黄闻司徒赵温薨,自以为故吏,违科奔丧,为司隶钟繇所收,遂伏法。”
奔丧是礼制,弃官奔丧更是孝行的反映,严厉制裁私自奔丧,反映了当时政权对这种孝行并不认同。孙吴嘉禾六年针对擅自奔丧的讨论,集中反映了当时在这个问题上的矛盾冲突。胡综的议论实际上点出了朝廷在奔丧、服丧问题上的矛盾所在。
一方面,“孝”作为家内伦理起到维护家内秩序的作用,而一个个的家正是王朝统治的基础,因而作为家内秩序的“孝”有助于王朝统治,这正是孔子所说的“孝慈则忠”。但另一方面,从具体的政务运行来看,奔丧、服丧这些孝行确实对政务运作的效率造成影响。
尤其是在“国家多难”的特殊情况下,孝行对朝廷政务的妨碍就会更大,所以“为忠臣,不得为孝子”的观点也是成立的。其实,这两种类型的忠孝关系并不矛盾,只是分别适用的时代不同。在政Z稳定、国家承平的时代,忠孝之间的关系就偏向一体化,孝于家就相当于忠于国。
但在政Z动荡、军事斗争严峻的局面下,忠孝间的矛盾就会凸显,就会为忠抑孝。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特点是政Z动荡,各个政权对孝道的规定也有一个总体特征,即,王朝创业阶段都会为忠而抑孝,而随着政权稳定,就开始推崇孝道。
因而,考察这一时期的不举哀、服丧违制等问题,“忠孝之序”是主要线索。曹魏求“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之人只是一时权益之计,至少在三国后期,孝德已成为主要的选官标准,具体体现就是九品中正以乡里清议定品,而清议正是以孝德为先。
“谓生事不以礼,死葬不以礼者也,……式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当时,“朝廷铨谟”即选官制度仍然因循魏晋的标准,如果祖、父死而未葬,则不可任官。虽然并未见到《魏律》、《晋律》中有相关记载。
但至少在选官制度上,“父死不葬不能任官”已经成为一个硬性的规定。在两晋之交和东晋南朝,往往因为战争而致使亲人之间南北相隔,这就造成“或死于虏庭,无由迎殡”的情况。类似的例子很多,如,“建武元年,以温峤为散骑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临殡葬,欲营改葬,固让不拜。”
还有,“杨臻则七年不除丧,三十余年不关人事,温公则见逼于王命,庾左丞则终身不着袷,高世远则为王右军、何骠骑所劝割。”在重视孝行的风气下,长期或终身不仕成为这些人的选择。此种情况下,朝廷只能援引“东关之制”来解决,“王敦复申东关之制于中兴”。
在南北分立、亲人失散的非常时期,如果执着于礼制,只能终身不仕,这就成为朝廷用人的障碍。为避免这一影响,“东关之制”就成为国家危难之时破除礼制为国家服务的一个依据,而这个依据的背后正是“以义断恩”的理论支撑,表明动荡时期“忠”压过“孝”的特殊要求。
“东关之制”体现了两晋南朝忠孝关系中“忠先于孝”的一面,但是从主体来看这不是主流。随着孝道成为朝廷与民间的共同主流文化,三年之丧,在这个时期逐渐成为官方规定,法律对不依礼奔丧,服丧内违礼的处罚,也随之逐渐多了起来。
与两汉相比,两晋、南朝对“匿哀”与“释服从吉”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在汉代,安葬、奔丧、居丧违礼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两汉制度并未设立强制性规定,只是在遇丧给假上为孝子行一些方便。两汉对丧礼的基本态度是允许,但不鼓励,且基本不惩罚违礼行为。
而两晋、南朝则有所不同,如果违背丧礼就会受到清议的压制,从而严重影响仕途。不仅如此,清议对丧礼的维护几近苛刻,赋诗、接受款待、用女婢都会受到清议。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安葬、奔丧、居丧等内容是否入律,但已有制度明确规定了父死不葬,奔丧、居丧违礼的行政处罚。诈言父死已经成为律的一部分。
更新时间: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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