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的驻藏大臣和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到底有什么区别?

驻藏大臣和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为何在当时具有可比性呢?两者在各自区域的权力和地位又有何差异呢?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朝廷在地方设置的军政要员,拥有正常或者紧急调动军队的权力,都有处理宗教事务的权力,都有固定的驻扎地以及一定的任期,都有稽查藩属、考察官吏、组织年班与朝觐、专折奏事的权力。

不同点则在于:办事权限不同。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加副都统衔者,官为正二品,与内地行省总督品秩相同。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初期以处理军务为主兼备民政,1765年乌什变乱后才真正有了一切事务的权力,但受到伊犁将军统辖的节制与削弱。遇有重大事件,参赞大臣必须会商伊犁将军,伊犁将军负责监察参赞大臣的各项工作。但由于各城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具有专折奏事的权力,即便转递文移也容易相互拖延推诿,遇紧急事务仍多各务其政。再者,原衔兼任的制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参赞大臣和办事大臣之间的统辖关系。

对于回疆各城的日常事务交由伯克处理而由参赞大臣进行监督。再者,平定回部后,朝廷多派遣犯错官员前往以图效力赎罪而回京,并在期满后多委以副都统衔;兼副都统衔的驻藏大臣为正二品,设置初期即以辑藏全政为要求,只是1727年至1751年仅以中央下达大事为主,1751年后才正式同宗教主管理全藏事务,以及自行决议的权限。但又被噶伦或者摄政侵入宗教主系统,名不副实,至1793年才真正拥有掌握全藏政治、经济、军事和宗教事务的权力。驻藏大臣则多赴任前给予副都统衔。

决策体制不同。回疆地区为伯克管理、办事大臣监督、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和伊犁将军最终决定的三级决策体制。西藏地方实行噶伦——驻藏大臣和宗教主决策的二级决策机制。统辖地区不同。从管辖地区来看,回疆事务参赞大臣是清朝设在天山南路的最高军政长官,总办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和喀喇沙尔八城事务。

天山北路的军政事务由塔尔巴哈台将军与伊犁参赞大臣管理。东路乌鲁木齐地区(北疆库尔喀喇乌苏以东,南疆吐鲁番、哈密以北)由乌鲁木齐都统统理。伊犁将军虽统辖整个新疆,但以军事为主;驻藏大臣则设立初期,就总管前后藏的军政事务,且一直到准噶尔蒙古覆灭后,其军事防御中心才由北南移。

由上可知,由于北部准噶尔部的侵入对和硕特蒙古、西藏本地统治的威胁,驻藏大臣的军事统治职能被反复强化(颇罗鼐时期为特殊权力交接阶段),因此新疆的军府制中军政并重的参赞大臣体制,成为影响西藏驻藏大臣体制的重要参考对象。

噶伦制和伯克制的异同

那么噶伦和伯克在任免、薪俸以及权力行使的差异是怎样的呢?伯克兼地方长官与地主,类似于西藏地方噶厦内的噶伦,噶伦既是官员,又是地方领主。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噶伦同阿奇木伯克都为清朝三品官员,都封有爵位,也都有自己的世袭领地和差人(噶伦拥有农奴,伯克领有种地人)。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从官职任免来看,三至五品伯克的任免需由本城大臣报由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复核后,奏报皇帝任用,其它由参赞大臣咨部补放;噶伦需由宗教主和驻藏大臣共同审议,奏请皇帝批准。第二,从薪俸来看,伯克除了有俸禄外,还有按品级规定数量的养廉地和养廉银;自清朝封噶伦后,惟靠商上给与糌粑、酥油,亦无定额。藏拨给噶伦的官田,原为噶伦家族世袭,新任官员又得另拨,《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则规定噶伦公产不得世袭。

第三,从职权来看,伯克可管理各个领域,尤其是阿奇木伯克统管一城日常总事务;噶伦只能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且决议受译仓制衡,遇有僧人与寺院问题,难以插手。第四,从回避措施来看,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并且各级伯克亦不能担任宗教职务。并实行汉回隔离的民族政策;噶伦只要不是通过舞弊贿赂等手段任职者,不分背景皆可任用,但实际上多被贵族势力垄断。并且噶伦是按照三俗一僧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喇嘛噶伦还是首席噶伦,实行政教混合的平衡政策。

由上可知,同样是地广人稀与政教事务混杂,回疆的伯克制是清廷适应以城为中心进行区域联防的特殊策略,噶伦制与噶厦的完善则是以卫藏为中心来统摄全藏的驻藏大臣辅助体制。西藏的驻藏大臣权力体系之所以在乾隆后期会出现噶伦与摄政擅权的问题,既与西藏悠久的政教结合传统与现实有关,又与清廷借鉴军府制下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对回疆伯克的间接统治体制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伯克一词的词源及流转因涉及古突厥语、蒙古语、阿拉伯语、波斯语以及汉语等多语种混称而至今难定成论。不同的是,伯克制虽然出现也很早,但清中后期对伯克制的改造效果是公认的。针对清朝以前的伯克制,苗普生认为维吾尔地区伯克制度的形成主要受阿拉伯、波斯和蒙古草原的影响。

伯克制度经过14至16世纪的发展,至赛依德王朝(叶尔羌汗国初代汗统治时期,1514-1533)初期就基本形成了,17世纪初臻于完善。伯克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蒙古贵族及其后裔的统治在新疆传播的结果。至清代乾隆年间,内地官制以及八旗驻防体制对伯克制的改造,如世袭改为朝廷任命的流官、回避制度、屯田制使其成为治下的地方管理体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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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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