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是追回债务的一种法律手段,但其效果因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一些要点和注意事项:
总体而言,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为追回债务提供一种法律手段,但实际效果因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在面临债务追讨问题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策略和解决方案。
如今老赖欠钱不还,这样的无耻之人多的是,建议有关方面加大法律惩罚力度,以便维护正义者,更好的还社会稳定安宁!
对于老赖,申请强制执行的效果因个案而异。
一般来讲,对于那些有固定职业,或名下有一定财产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效果比较好,而对于那些铁了心当老赖,尤其是没有固定职业的,强制执行的效果不算好。
强制执行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健全,现行法律制度有很多空子可钻。好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已经提交审议,一旦颁布实施,那么强制执行的效果肯定会好一些。
即便是效果不理想,作为权利人也一定要在判决生效两年内提出强制执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将自己的权利固定下来,二是可以对那些黑心的老赖实施一定的惩戒,例如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等。
例如我们的案子当中有一个原籍沂水龙家圈社区,叫做武鑫的,2016年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一级伤残,法院做出判决后分文不赔。我们则通过法院,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以及悬赏执行等多种措施,虽然一分钱也没执行到,但是这样的压力使这个老赖也是很不舒服,几年来,所有的收入开支只能使用别人的账号,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及住处不知换了多少个,今年春天又在公安部门以拒执罪刑事立案,因为口罩问题暂时公安部门尚未抓捕。今年夏天,经调查得知这个老赖已经从青岛躲到原籍沂水,在县城一个小区躲藏。她是一个九五后,这样折腾,看似得了便宜,实际上一生最好的时光都在法院的高压线下生活,恐怕连个家也成不了,这种损失,是无论多少钱也换不来的。
老赖欠债不还,申请强制执行是有用的,如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可以直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将被执行人的一些其他财产划拔到债权人名下,还可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柏卖!还可以把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进行限高,还可以进行拘留,被执行人的子女终生受到影响!不能读私立贵族学校,不能考囯家公务员!
申请强制执行对老赖是有效果的。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老赖作为被执行人,将被人民法院查控名下所有财产,法院的主动行为能够有效减轻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老赖财产信息的负担。
那么在老赖名下没有财产时,难道就不了了之了吗?那当然是不可能的。
在老赖符合以下情形时,将会受到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成为失信人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申请执行人完全可以放心大胆的申请强制执行,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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