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销社正式职工如何退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5号),以解决该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河北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单位参保后,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由原单位负责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要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员在1994年4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及计发标准> 的通知》(冀劳社[2001]8号)和《关于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及计发标准的补充通知》(冀劳社办[2001]163号)规定,核定统筹项目和费用标准。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


二、未参保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整体参保时,其1994年4月(其中原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时间起)至参保前时间,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29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底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定分期补缴协议,补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10年底。协议期内补缴的,可享受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三、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四、已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可制定补缴计划。供销合作社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要按计划完成补缴,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服务,保证退休人员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破产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程序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72号)规定,核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部分欠费。2009年1月14日以前已经关闭并注销(已履行了工商行政部门相关手续)的单位,可参照破产企业的规定和程序,核销基本养老保险费。




页面更新: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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