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征地案:自建厂棚,有证还认定违建,何处说理?

原告:杨XX 刘XX

代理律师: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街道办事处


江西征地案:自建厂棚,有证还认定违建,何处说理?


杨XX和刘XX为夫妻二人,均为江西省南康市X村村民。1994年夫妻二人在XX街道办事处XX村开山做果园,并于2006年12月份依法办理了林权证,南康市人民政府对其11.4亩林地予以确权,有效期至2076年12月31日。

2000年4月份,在涉案土地上修建了房屋。2007年杨XX将地皮出租给钟XX搭建厂房,并于2017年租赁期满后回购了该厂房。2018年,涉案土地遭遇征收,因相关部门从未依法出示土地征收文件,亦未明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因未签署补偿协议而禁止涉案房屋进行出租。

因对征收事宜不了解,杨XX决定咨询律师,后对万典律师的办案方案,专业度的认可,决定委托该所王玲律师介入此案。

2020年3月20日,杨XX忽然收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厂棚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称限拆通知),责令“3.12日后停业不得再生产,3.20日前将厂棚拆除到位”。

律师认为该通知书严重违法,决定起诉。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为街道办事处无权作出被诉限拆通知,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作出被诉限拆通知,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及《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对于违法用地及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主体分别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到本案中即赣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赣州市XX区环境保护局及其上级部门。

二、涉案被诉限拆通知的作出程序严重违法,属于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违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告认为原告的厂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需要处罚的,应当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以确保当事人的提出异议权。而本案中被告无视上述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作出被诉限拆通知,因作出程序明显重大违法,该限拆通知应属无效。

三、被诉限拆通知的作出日期与最后处罚期限为同一天,被告作出如此紧迫的限拆通知,完全是为了实现其非法拆除房屋的目的,以此减少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或逼迫被征收人同意征收。

被告在限拆通知中载明,“请你在2020年3月12日后停业不得再生产,3月20日前将厂棚拆除到位,逾期将采取强制措施”,而该通知的作出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

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其明显是为了对原告施压,迫使其同意征收而进行的逼迫行为。

最后,法院立案后还没开庭,街道办自行撤销了通知。杨先生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决定撤诉。

附:撤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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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撤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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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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