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政策开启加速度

6月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用6章22条的篇幅为“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识别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降低违法概率和风险”提供了一系列操作规范,同时还分8大类罗列了与此相关的诸多法规。(具体可以参看图表)

反垄断政策开启加速度

作为反垄断领域的根本大法,现行的《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公布、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包含8章57条。

除第一章总则、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外,第二、三、四章可归为对于市场垄断的判定,包含垄断协议(第13-16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7-19条)、经营者集中(第20-31条),第五章(第32-37条)则是对行政性垄断的定义,也就是政府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纲举目张。有了《反垄断法》后,围绕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先后发布各类暂行规定、规定、指南、指导意见、通知等,明晰概念,化解痛点,解决难点。从时间节点看,这些具体细则的公布是前缓后急——从表1中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看,绝大多数都在2018年之后,而紧随《反垄断法》之后的仅有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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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四章第二十条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三类,即“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并在第二十一条强调“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但却没有明示具体的标准。因此,国务院于2008年8月3日下发第529号文件对此予以明确: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3)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反垄断政策开启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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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如何界定“相关市场”便成为关键一环。

为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09年5月24日专门下文明确定义:相关市场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也就是说,可以从商品及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界定。

与《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前缓后急”的出台节奏相呼应的,便是不同时期各类反垄断案件的“前少后多”——资料显示,“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市场垄断案件179件、罚没金额27.6亿元,查处建筑、交通等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69件,全国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2,316件,立案2,130件,审结2,147件,涉及交易额23万亿元,较“十二五”时期分别增长86%、82%、92%和64%。

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国家对于反垄断执法事权做了归拢,从原来的多头执法升级为政出一门——2018年,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其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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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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