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药监局起草公布了《湖北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湖北药监局表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创新药学服务模式,规范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管理,助力健康湖北建设。
那么,哪些社会药房具备服务资格呢?
《规定》强调,不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的社会药房,不得自行开展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其他社会药房委托第三方审方平台进行远程审方时,可以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管理要求。
《规定》要求,社会药房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实行报告制度。
(一)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可以开展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二)其他社会药房可以由第三方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提供电子处方,并提供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和药学服务,但不得自行开展互联网药品零售活动。
(三)社会药房提供除远程审方、使用电子处方流转以外的互联网药学服务,不需向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想要开展远程审方药学服务的社会药房,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五项要求,《规定》明确:
(一)按照《湖北省社会药房质量和服务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二)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涉及第三方远程审方平台的,平台服务能力应达到服务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门店不少于50家。
(三)如委托第三方远程审方企业进行远程审方,应当对其进行质量审核并签订质量协议。
(四)应当在社会药房显著位置挂牌明示,告知患者“本店为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方药店”,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相关信息。
(五)第三方审方平台审核处方的药师及其他医药技术人员工作时间应与社会药房营业服务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内在岗在线为患者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鼓励配备适量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作为远程审方药学服务人员,以保证患者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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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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