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公平竞争并行不悖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政策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因此,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需要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公平竞争的关系。

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公平竞争并行不悖

  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是一种既限制又促进的关系 一般认为,由客体的无形性(非物质性)所决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基本特点。其中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在法定有效期限内专属于权利人所有。这种专有性与其他各种民事权利都具有的一般排他性不同,因为后者并不排斥相同的(但并非同一个)财产为不同的主体所有。虽然在专有权能否被理解为垄断权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基于垄断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含义就是对竞争的限制,而不仅限于经济上具有完全独占市场的地位,也不限于反垄断法所明确禁止的特定的非法垄断行为,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权是没有问题的。

  知识产权在形式上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为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目标所必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在形式、微观和静态上表现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知识产权在本质、宏观和动态上体现为对竞争的促进,或者说知识产权与竞争具有某种一致性。首先,知识产权与竞争有着内在的联系并对竞争具有促进作用。因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并且知识产权制度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争相成为消费者所期待的技术、产品或服务之市场的最新进入者,从根本上推动竞争的展开。其次,知识产权不仅是单纯的民事权利,而且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成为市场主体获取竞争优势和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工具。

  知识产权与竞争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决定了知识产权在竞争法上地位的特殊性,并且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体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为知识产权提供补充或者兜底的保护,并同时规范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反垄断法则对知识产权滥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共同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但与此同时,与滥用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时有发生,既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抑制了创新发展。

  基于此,我国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实际上,从《反垄断法》第55条的原则规定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定为战略重点之一,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健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到这次《纲要》的前述规定,都表明我国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重视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并提出“要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要加强竞争法律制度和政策宣传培训,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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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4

标签:并行不悖   民事权利   客体   不正当竞争   市场竞争   纲要   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竞争   战略   关系   制度   政策   我国   国家   财经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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