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文化创新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当下,文化产业已然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或版权就与文化产品的商品化紧密关联。因此,知识产权作为非物质财产权的立法和保护对于文化创新有着特殊的意义。

为文化创新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制度

  这种特殊意义首先体现在,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就意在保护文化创新。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专家吴汉东教授曾撰文分析了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诞生的文化背景,认为近代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律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等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因为个人主义思想的出现,个人的财产权利才得到合法的认可,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则肯定了人们能够自由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物质性的商品具有经济价值,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发明创造、文学艺术等非物质性的知识所具有的价值。一项创新的发明可以转化为热卖的商品,没有发明就不可能有商品的生产,发明者的创意与设计自然就有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也就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在文学艺术领域,一件音乐作品、一本畅销小说都可以通过传播工业转化为商品,作者可以因此获得不菲的版权收入。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概念的确立和相应法律体系的出现,发明者和创作者可能无法确立自己对作品的所有权,面临被抄袭和模仿的危险。这必将打击知识产权合法拥有者的积极性,从而抑制有创造力的个体进行持续创新,在整体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通过立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由此成为近现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随着贸易全球化而被推广到全世界,成为“制度文明的典范”。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文化产业在中国也日渐繁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得到各国创新主体和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提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第14位。这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创新之间具有充分的正相关性。

  不过,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单向促进关系,二者之间的特殊意义也体现在保护初衷与创新效果的张力上。美国传播政治经济学者贝蒂格(Ronald V. Bettig)在《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就给出了一个与众不同的分析。贝蒂格认为,版权已经不再是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利益和积极性的有效工具,它诞生的主要目的实际上是为资本家获取更多的利润保驾护航。从历史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于资本主义的黎明时刻,它的诞生是为具有购买传播知识产品能力的资本家而不是为文化产品的创造者服务的。(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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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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