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公司干了很多年,然后就被公司以这样的劳动合同约定开始瞎折腾了,这招挺毒辣,随便想想看,让你到几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以外的地方上班工作,这不是折腾人吗?
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别无选择了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山东”“江苏”“浙江”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山东”“江苏”“浙江”为由,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所以说,如果你遇到公司用这种套路来随意远距离调动你的工作地点,造成你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你仍然可以通过有效的申辩来书面拒绝单位的骚操作,并且在事实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与单位死磕到底!
当然,在岗位性质有合理性前提下,调动工作地点在30公里以内的,而且此工作地点属于公司或关联性公司的范围,一般被认为是合理调动工作地点,不宜直接拒绝,会有不服从管理的风险。不过你仍然有权争取合理的交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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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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