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继明:拟IPO企业股东选择时应着重关注哪些问题?

明问IPO系列

十、拟IPO企业股东选择时应着重关注哪些问题?


程继明:拟IPO企业股东选择时应着重关注哪些问题?

(一)严格遵守股东适当性

符合上述一般性情形是拟IPO企业股东的最基本条件,一定不要引入问题股东,否则就是"引狼入室",请进佛易请出难。

发起人数量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二)谨防争议或纠纷

股权清晰、不存在代持现象、不存在股权纠纷和重大权属纠纷问题,这是IPO审查时基本事项,在IPO审查过程中被问及此问题或因该问题被否决案例屡见不鲜,因而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谨防关联交易

商业伙伴(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大客户等)入资,极有可能出现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嫌疑,增加将来解释成本,或者事实上就会真正出现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情形,为将来IPO埋下祸根。

(四)谨防同业竞争

如果新引进的股东与公司处于相同或相似行业,并且占据较大股权比例,极有可能出现同业竞争情形,为将来IPO埋下很大隐患。

(五)谨防人情突击入股及PE腐败

【案例】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24次会议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陈金霞持有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5%股权,纳米投资系上海鸿华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鸿华持有发行人2.31%股份。请保荐代表人明确说明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影响保荐执业的独立性,是否符合保荐业务管理方法等规定,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等规定,仅参照适用其中"保荐+直投"等规定是否属于从严要求,是否充分。

监管层对IPO涉及PE机构对核查及披露日益趋严,已经追溯到终极出资自然人。实践中,还特别圈定"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亲属、银行从业人员亲属、中介人员亲属"为重点关注对象。保荐人培训资料显示,监管部门对IPO项目涉及到突击入股,将严审利益输送事项。创业板发行人需披露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简历,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东,需交代入股背景、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的关系、是否存在代持、对发行人的影响等专项说明,保荐人和律师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涉及PE等法人股东的核查及披露均已追溯至终极出资人。

(六)严格规范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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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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