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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世,也就短短几十年的光景,但是在这短暂的时光中,我们还有很多有意义的事情要做,比如说实现自己的理想、成家立业,养儿育女、赡养老人,作为家里的顶梁柱,无论吃多少苦,只要看见家人的笑容,疲惫也会化解,我们只相信平平淡淡的生活才是最真实的。
在工地上就有这样的一群人,他们干着辛苦的工作,有着质朴的生活,由于工作危险系数比较高,因此公司也会为他们置办保险,来为他们保驾护航,但是他们有了保险,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却不一定能得到理赔,这是为什么呢?究竟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还是本身就不应该赔付,现在就让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
在2017年10月份,马某所在的建筑公司为自己旗下的施工人员,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至2018年4月份,保额为50万元。
在2017年11月份,马某在工地上施工的时候,发生了装载机翻坠事故,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是最后马某还是由于抢救无效身亡了,当地的管理部门对此也出具了《证明》,证实了马某在工地上意外身故的事实。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建筑公司代理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一番调查之后,表示马某没有装载机的资格证书,同时马某与建筑公司也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能理赔保险金。
马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依据《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是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装载机是一种特种的作业机具,就应该持有驾驶证才能操作,但是马某并没有证件,就操作该机具,实属不合理,再有马某与建筑公司没有法定的劳务关系,就没有保险利益,只是一个临时工,因此我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马某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情形,再有马某与建筑公司是否具备劳务关系。
马某虽然没有驾驶装载机的证件,但是保险公司没有证据来证实马某是因违规操作装载机致使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充分。
依据《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马某与建筑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二者是否签订劳务合同并非衡量劳务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
通过建筑公司为马某发放工资的记录,以及社保的缴纳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具有保险利益,马某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
马某的死因为意外,但是马某的具体死因并不明确,是因为装载机突发故障导致还是由于无证操作导致或者其它原因,难以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支持,因此法院酌情按照保险金额的50%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马某家属。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马某家属25万元保险金。
在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确实可以决定是否可以为其理赔,但并不代表保险公司所有的拒赔都是合理的,因为保险毕竟是是一份合同制文件,在这方面保险公司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作为消费者来说就相对于处于弱势,因此保险公司的态度有时候会表现的比较强硬,说不赔就不赔。
但无论保险公司对理赔持有怎样的一种态度,消费者都应该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觉得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也没有拿出一个可以令自己信服的理由,就应该积极的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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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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