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普遍认知中,都觉得被保人身故后,理赔金给指定受益人是合情合理的事。
但最近一个理赔案件,却打破了我们对保险受益人的常规认知。
在这案件中,妻子刘女士给丈夫买了一份保险,指定受益人是她本人,
但丈夫身故后,保险公司却将理赔金给了丈夫的父母,身为指定受益人的刘女士则一分钱都没拿到。
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合理吗?我们一起往下看看。
2015年5月,刘女士为丈夫李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驾两全保险,保额10万元,保险期限30年。
保单上载明了刘女士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并且也清楚地载明了身故受益人的资料。
包括受益人刘女士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保险人的关系为配偶,受益比例100%。
保险条款也写明:投保人或被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即,被保人身故后,指定受益人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
2019年11月6日,李先生发生车祸,被送入当地医院救治。
后因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广泛脑挫裂伤、肺栓塞于2019年11月10日死亡。
之后,作为保单指定受益人的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刘女士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但法院却驳回了刘女士的赔付要求,认可保险公司的做法。
最后保险公司向李先生的父亲支付了105401元保险金。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把钱赔给李先生的父亲而不是刘女士?
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被保人在出险时,身为受益人的刘女士已经跟被保人离婚,不再存续保险利益关系。
也就是说,受益人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是保险公司拒赔、以及把保险金给李先生父亲的原因。
法院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奶爸给大家简单分析下这几条法律法规都讲了什么。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刘女士与被保人是夫妻关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投保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作为受益人的刘女士,在被保人身故后,并不符合上面关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况。
因此,按照以上两条规定,刘女士都有权获得理赔金,关键在下面这条规定。
在2016年8月,刘女士与被保人已经离婚,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刘女士与被保人的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
按照这条规定,这份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会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到法定受益人继承,所以不再是李先生配偶的刘女士无法获得这份保险金,身为法定继承人的父母继承理赔金也算合情合理。
1.受益人有哪些
买保险,总是绕不开受益人的问题,常见的受益人可分为以下4种: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情况下,生存受益人都是被保人本人。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受益人有如下几类:
由此来看,指定受益人会比法定受益人更为靠谱和定向,能够防止他人争夺保险金。
保险金的理赔是优先给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受益人不幸身故,才会分配给法定受益人。
在受益人几种关系中,父母、子女一般来说不会发生改变,但配偶关系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
毕竟婚姻变化这事实在不好保证,一旦婚变就要重新梳理保险关系。
除了互为投保人需要变更,互为对方受益人也需要变更。
因此奶爸提醒大家,在离婚时最好将保单受益人、投保人变更清楚,以免日后白交了保费。
2.不同险种的受益人有何区别
我们以常见的6类保险产品为例,看看它们的受益人有何区别:
重疾险:目前大多数重疾险自带身故或附加身故责任,当身故责任触发时,身故保险金就会赔付给指定或法定受益人。
定期寿险:以被保人身故或全残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主要用来规避家庭支柱在赚钱的年纪早亡带来的经济风险,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为指定或法定。
医疗险:一般保障住院和门诊等,可以用来报销医疗费用,因为属于报销型保险,所以受益人只能是被保人。
意外险:保障意外身故/伤残,或因意外导致的住院/门诊费用。
身故金一次性赔付,受益人可以指定或法定;
伤残按照约定的比例赔付,意外住院和门诊的费用与医疗险一样,实报实销,这两项责任的受益人都只能是被保人。
年金险:一般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人,只有被保人有权领取年金,但如果被保人是未成年人,可以由监护人代领。
除此之外,年金保险还有身故保障,身故金的受益人可以法定或指定。
增额终身寿险:身故保险金同样需要指定或法定。
另外,由于增额终身寿保额具有灵活性,投保人有权随时取出。
同样为储蓄型的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在保险金领取上有很大区别,一般年金险领钱的是被保人,而增额终身寿日常领钱的却是投保人。
因此,我们在用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做理财规划的时候,就需要考虑谁来领钱这个问题。
另外,为了理赔时更加方便快捷,也为了钱能给到真正想给的人手里,奶爸还是建议大家买保险时选择指定受益人,而不要图一时方便,默认法定受益人。
这个理赔案例令人惋惜,也提醒了我们:关系改变后,要及时变更受益人。
假如家里新添了小宝宝,可以考虑添加受益人;
或者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如果此前买的保险受益人为配偶的话,要及时更改。
避免像案例中的刘女士一样,为前夫交了保费,最后却一分钱都没有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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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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