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利益救济途径应当随时便捷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是其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性权利。民法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应当为民事主体提供便捷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人格利益救济途径应当随时便捷

一、人格权的救济不受时效限制

人格权受到损害后,民法应当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回复圆满状态。否则民事主体将无法继续民事活动,民法社会的基本秩序也会受到影响。若人格权请求权存在时效限制,则民事主体可能因时效原因不再保有完整的人格权利。也就不再具备正常开展民事活动的基础权利。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名誉、尊严等基本权益,其存在意义不仅在于民事主体自身的需要,更在于民法所追求的价值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故人格权的救济,以恢复人格权利圆满状态为首要追求目标,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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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寻求救济不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

人格权受到侵害或存在侵害的可能之时,权利人即有权主张人格权利。人格权利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意义重大,一旦产生负面影响,可能无法恢复权利圆满状态。

我国民法传统观点认为,当行为对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时,并不产生相应民法责任。可在人格方面来说,当负面影响产生后,可能永远无法恢复权利圆满状态。虽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但赔偿并非人格权保护的首要目标。人格权保护的首要目标是保障人格权利的圆满状态。从这一点来讲,当侵权行为产生危害可能时,权利人即可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比如:消除危险状态等等。

民法典:人格利益救济途径应当随时便捷

三、民事主体可以选择权利救济途径

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既可以通过人格权请求权来主张,也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来主张。

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哪一种请求权,都需要以相关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存在为前提。若损害后果没有实际发生,权利只是处于一种被妨害的状态,则以主张人格权请求为宜。通过人格权请求权,有利于将人格权回复圆满状态。这也是人格权请求侧重恢复权利状态的性质的体现。

若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宜。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赔偿弥补民事主体的权利损失为首要目标。就人格权而言,一旦受到侵害产生后果,很难恢复权利圆满状态。此时,对民事主体的损失进行弥补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当然,虽然两种请求权各有侧重,最终选择权还是在民事主体手中。民事主体应根据本身的需求,慎重选择。二者在权利结构,行使方式,证明标准,产生的民事责任方面均不相同。进行选择时,应当对利弊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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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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