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个体文化盛行的今天,每一个社会主体都在追求超越大众的个性表现。而作为一个人最为突出的标志性标识,姓名也愈加增加了个人色彩。民法承认民事主体的姓名权利,原则上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姓名、修改姓名、使用姓名以及对姓名进行商业利用。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姓名权也有法律上的限制。民事主体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民法典对姓名权的限制。

民法典: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姓名权的内涵

姓名权对于自然人来说是重要的法律权利。自然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区别,首先就是通过姓名进行体现。姓名作为对自然人具备重要意义代号,将伴随自然人一生。而相关的民事权利的实现,也会以姓名权利为基础来体现。比如身份权、荣誉权和信息权等等。

没有姓名,不具备与其他民事主体区别的显著特征,相关的民事权利就无法体现,甚至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也会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要求当事人明确。一个没有姓名的民事主体,很显然具备不明确的特征。

1 、任何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姓名,这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在姓名的决定上,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随父姓、随母姓或是使用其他姓。姓名决定权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别名、艺名、笔名、网名等等。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权因本身的行为能力限制,暂时由其监护人行使。监护人对姓名的决定产生争议的,可依法予以解决。

民法典: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任何人都具备改名的权利

姓名权利的行使并没有次数限制。当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不满意,想要变更姓名时,可以依法变更。这种情况,在社会中比较普遍。

一部分情况是因为姓名并非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在未成年时由其父母决定,本人在成年后重新决定自己喜欢的姓名。还有情况是因为个人需要而决定变更姓名。在实践中确实出现在一定人群中出现多个重名,产生较大不便,而改名的情况。

变更姓名也是姓名决定权的一种表现。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姓名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在姓名的背后,关联着其使用原姓名时的一系列社会经历。这些经历并不会因姓名变更,而断绝与民事主体的关联。同时,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通过姓名变更逃避民事责任的承担的案例。故姓名变更,应当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以防止通过变更姓名逃避民事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非正式名字则不需要进行专门的限制,可以自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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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使用不受非法侵害

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权利。任何主体不得非法侵害。这里的侵害既指非法使用他人姓名,也指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因为姓名在特定情况下,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实践中出现一些案例,表现出未经当事人允许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内容。姓名是自然人开展社会活动的代号,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开展社会活动,将会引发社会大众误解,也对权利人对姓名的专属使用权利形成影响。故民法反对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情况。

不过,民法不反对民事主体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尤其是在社会实践中,自然人的姓名往往代表了一定的社会信誉或社会号召力。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产生法律风险,需要权利主体自行斟酌考虑。

民法反对非法禁止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自然人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现实中,存在因各种原因,而对自然人正常使用自己姓名设置障碍的情形。例如有的用人单位因为某名员工的名字与单位领导同名,而禁止其正常使用自己的姓名。还有的中国公民因与外国公民通婚而产生姓名权争议,在部分国家要求女性结婚后随父姓,中国则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不以性别来区分姓名权利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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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对姓名权的限制

1、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使用正式姓名的法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正式性,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民事主体应当使用正式姓名开展民事法律活动。这里的正式姓名,是指在其户籍上进行登记的姓名。

公民在法律程序中,以及进行交易时,有使正式姓名的义务。最有明显的例子,就是艺人在签订演艺合同时需要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而不是艺名。对于社会大众来说,部分艺人的真实姓名可能并不清楚,其在开展演艺活动中对外使用都是艺名。但在涉及权利义务时,则需要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签订有关名义,开展相关诉讼。

2、自然人不得滥用姓名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姓名对于自然人来说意义重大。一个人的姓名可能在一定社会领域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而知名度的积累,则是自然人长时间信誉的累积。实践中,有民事主体故意将自己的姓名变更为知名人士的姓名,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行为是对姓名权的滥用,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还有的民事主体滥用姓名权利,对他人进行侮辱贬低。例如在为自己儿子起名时故意使用同事或其他关系人名字,并在公共场合多次大声招呼,侮辱他人尊严。这一行为,不但滥用了姓名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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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姓名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性规定是否可以约束民事主体的姓名权,在实践存在一定争议。

本人认为原则上姓名权的界定,应当与民法典的规定相符。若行政规定是考虑到公序良俗的需要,则行政法规对姓名权的约束性规定应当是有效的。另外除了民法以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了姓名权利的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姓名权产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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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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