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过期,抵押人可请求解除抵押登记

抵押是民法上的一种传统担保制度,在实践中使用房屋进行抵押的情况比较常见。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民法基本秩序,从民法制度上不动产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

抵押过期,抵押人可请求解除抵押登记

不过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若抵押权人未有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也未解除抵押登记,对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支配产生限制,抵押人如何应对?

张某在2003年为李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银行为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为10年。李某未能如期归还贷款,银行一直未提起诉讼。2021年,张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因房屋存在抵押登记,买受人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张某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解除房屋抵押登记,被拒绝。张某请求银行解除抵押登记,亦被拒绝。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解除登记。

抵押过期,抵押人可请求解除抵押登记

抵押权并非是孤立的权利,其从属于主债权。在主债权已经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抵押权灭失。本案中银行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经过。虽然不能因此断定主债权因此消灭,但债务性质转为自然债务是确定的事实。抵押的目的在于对债权人法定期间内不能实现权利而进行的一种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不是无期限的。

民法典物权编对于担保物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实现的对物权的规制在特定时限内法律予以确认。但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不予保护”明显建立了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之间的联系。

既然法律不认可抵押权在诉讼时效之外对物权的规制,抵押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申请解除抵押登记,当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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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8

标签:买受人   抵押权   民法典   诉讼时效   债权   民法   不动产   债务   人民法院   贷款   权利   制度   房屋   银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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