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体器官捐献不得侵犯捐献人合法权益

小刘因患有先天疾病,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小刘的哥哥因病入院,需要器官移植。小刘的父母与医院协商,将小刘的器官移植于小刘的哥哥。这件事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社会关注。那么,小刘的父母是否有权决定将小刘的器官移植给小刘的哥哥呢?

民法典:人体器官捐献不得侵犯捐献人合法权益

一、自然人对身体器官有自主捐献权

我国法律承认自然人有权自主捐献身体器官。其法律依据有二:1、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2、医疗活动需要。国家允许器官捐献,强调民事主体享有自主捐献权。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正成为常见的医疗手段。通过器官移植,无数人的生命得到挽救。可以说,器官移植技术是救人性命的技术,是法律所肯定与鼓励的医疗技术。

而医疗技术的发展也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器官移植,在民法中确立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才能保证各方利益。法律关系如何保证捐献人自身权利不受侵犯。这是实践中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从民法角度,器官捐献必须尊重自然人的身体权。器官捐献的决定必须由自然人自主做出。不能因为其他主体的利益需要,而剥夺民事主体对自己身体的控制与支配。这是民法对身体权的保护底线,不能逾越。

民法典:人体器官捐献不得侵犯捐献人合法权益

民法要求器官捐献决定需要明示,限定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遗嘱方式。法律对器官捐献进行严格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器官捐献为捐献人带来的风险。对于捐献者来说,器官捐献对其身体必然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在如此巨大的风险下,捐献者在法律上并没有可以获取的利益。利益主要归属于器官捐献的接受一方。在利益结构严惩失衡的情况下,若不采取严格的法律限制,完全可能会出现器官需求一方侵犯捐献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可能发生各种引诱、欺骗器官捐献的情况下,对于捐献器官进行严格形式限制,有利于保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确认捐献决定是捐献者的真实意愿。

二、捐献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器官捐献,属于自然人对自己身体进行支配的重大决定。自然人在做器官捐献决定时,需要身心发育成熟,对于相关决定性质、后果有充分的认知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明显不具备对器官捐献行为进行决定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器官捐献决定。即使作出器官捐献决定,法律上也不予以承认。无民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代其作出器官捐献决定。故只有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才能自主决定捐献器官。

民法典:人体器官捐献不得侵犯捐献人合法权益

三、器官捐献可以反悔

器官捐献即使签订协议,也可以反悔。器官捐献,法律规定必须无偿。器官捐献者不因捐献行为而获取利润。这种无偿的民事行为,当然可以反悔。任何人、任何主体不得以已签订捐献协议为名,强迫自然人捐献器官。

四、案件结论:小刘的父母不能代其决定捐献器官

具体到本案,小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主决定捐献器官。小刘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有维护小刘合法利益的法律义务。在小刘不能自主捐献器官的情况下,小刘的父母不能代其作出捐献决定,并且有维护小刘身心健康的法律义务。

小刘的父母想要捐献小刘的器官,并非从小刘的利益角度来履行监护义务。纵观其行为,存在侵害小刘身体权利之处。小刘的父母应当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否则有关部门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剥夺其监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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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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