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体临床试验不得随意开展

民法典:人体临床试验不得随意开展

人体临床实验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对于人类来讲,人的生命的价值是至高的,以人的生命为代价开展相关实验活动,不论是从伦理上还是从情感上,社会大众都很难接受。

可是,医学进步需要开展必要的人体临床实验。通过人体临床实验促进医学进步,可以挽救更多的生命。实验者的生命安全,与整个人类的生命安全,在这一刻似乎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如何避免这种冲突在现实中扩大,对社会整体稳定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法律需要对人体临床实验作出相应规定,建立一个体现各方利益的平衡的、公平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人体临床试验不得随意开展

一、因医学发展而进行的人体临床实验法律上应当允许

医学发展是为全人类利益而进行的重要科研活动。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无数次面对各种疾病的威胁。无数的人因为各种疾病而付出自己的生命。发展医疗科学,寻找治愈各种疾病的方法,是人类社会必须去做的事情。法律上也应当为相关科研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并且医学上的每一个进步,都需要确保对人体有效,且具备相应的安全性,才能推广应用。可是确保医学科研成果对人体的安全性,最为妥当的做法就是进行临床实验。比如一种药物,对人体的副作用影响,不进行相应的临床实验是无法得出准确结论的。移植器官的排异反应,不通过临床实验,是无法得出准确的数据的。

民法典:人体临床试验不得随意开展

二、临床人体实验要依法开展

临床人体实验是一个严肃的科学研究活动,同时也是一个严格受到法律限制的活动。虽然人体临床实验对于医学研究是不可缺少的,但有一点是无法否认的,那就是不是每一次医学实验的结果都是成功的。很多医学实验最终会对参与实验的自然人形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

也正是因为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非常严重的威胁,人体临床实验受到了法律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已取得相应进展,并已开展过动物实验或其他前期实验,实验的安全性有相当程度的保障,经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临床人体实验的为必需的科研过程,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临床人体实验并报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

民法典:人体临床试验不得随意开展

三、临床实验需要新生参与实验的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1、参与者同意

参与实验的自然人与所有的自然人主体一样,拥有生命权和身体权。临床人体实验将会对其健康及至生命产生影响,因此需要经过参与者同意。未经参与者同意,不得利用参与者身体开展相关科研活动。

这一点我国是有深刻教训的。2008年6月2日境外学者与国内人员勾结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对25名小学生开展非法人体实验活动。实验过程中,没有向实验参与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全面的实验信息侵犯了参与者的人格权。同时未成年人本身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决定参与人体临床实验,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具有监护义务,不能决定让被监护人参与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民事活动。故本次实验活动,严重侵害了参与人的人格权利。

民法典在立法时考虑到了相关教训,明确要求相关实验活动不但要征得参与一方的书面同意,还需要保障其对实验活动的完整的知情权。实验方不得隐瞒或部分隐瞒实验内容,尤其是可能对参与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应有明确说明。

民法典:人体临床试验不得随意开展

2、人体临床实验不能向参与者收取费用

整个实验的受益者为开展实验活动的一方。不能因为相关实验的经济负担,而对参与者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参与者参与到人体临床实验当中,已经意味着可能因为相关实验而对生命、健康形成负面影响,此时再要求其承担实验费用,这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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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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