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务人小黑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小黑所在的公司在2020年度发生了一笔15万的利息支出,系向股东个人借款100万产生的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取得了个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小黑将该笔利息支出全额扣除,没有进行纳税调整。申报完成后,小黑越想越觉得哪里有点不对。
我们一起来帮小黑分析一下。
1、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多少,就不受法律保护?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调整后,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
什么是LPR利率?LPR(Loan Prime Rate)是指贷款基础利率。LPR的计算方法由18家银行共同报价产生,可以简单解读为市场化利率的意思。
通过查央行网站,我们发现自2020年3月以来,LPR基本稳定在3.85%,4倍的话就是15.4%。我们判断该民间借贷利率是受法律保护的。
2、关联个人借款利息,多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接下来我们分析,利息支出能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利息支出应当取得发票,如果仅有利息结算单、银行回单,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
小黑公司向股东借款,取得了合同、银行回单、利息发票,满足税前扣除凭据的要求。
(2)并非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注意这个文件中,说的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不是仅指银行,金融企业是包括各种财务公司、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但是,企业必须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利率的合理性,才能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也就是说,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情况说明”,只能按照人民银行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小黑终于弄明白了自己的担心在哪里,随即顺利联系上一家小贷公司,了解其对外贷款年利率为15%,并取得书面宣传资料,作为自己公司的举证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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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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