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税管员!2021年起,税局将这样检查企业,弄错了后果严重

取消税管员!2021年起,税局将这样检查企业,弄错了后果严重


日前,税务局发布通告:税管员固定管户模式正式取消!企业不同涉税事项不再由固定税管员负责,而是由不同的专业团队负责。

取消税管员!2021年起,税局将这样检查企业,弄错了后果严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税收征管方式转变,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夯实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基础,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自2020年9月起全面实行税源管理分类分级改革,由“管户”向“管事”转变,以更加专业化、个性化的团队,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 管理方式方法的变化

(一)根据《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版)》,将各区局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全部工作事项分为基础管理、复杂事项、欠税追缴和风险应对四大类事项,取消税管员固定管户关系。

(二)所有通过金三系统流经税源管理部门的业务事项及金三系统外的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分配。

二 简化办税流程

将以往需要税源管理部门承接的开具纳税证明、无违规违章证明等各类税务事项证明,出具抄报税情况说明,修改或增加税费种,纳税人报表查询,违法违规处理、处罚,流程办理情况查询等6项业务,调整至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

三 优化咨询服务

取消税管员固定管户关系后,为切实做好税务服务保障,市局推行从省局市局到区局的分级咨询体系,拓宽普适性咨询渠道,推出个性化问题的预约咨询服务,多层次满足纳税人的咨询需求。

针对“取消税管员”这一政策,不少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些小伙伴觉得税管员都会耐心帮忙解答问题,不希望取消;也有些小伙伴表示支持,盼全国推广!

据了解,不少企业办税人员对税管员是有意见的,但是有意见也只敢私下吐槽一下。其实这些意见无非就是,"税管员对人爱理不理的”、“税管员啥都不懂,一问三不知”。更有些小伙伴表示:早已取消了税务专管员的管理制度!

随着金三系统的完善、金四系统的到来,取消税管员已是必然趋势!那么,取消税管员,这对企业究竟意味着啥?企业往后应该注意什么?

这9类企业要小心了,以后将被重点稽查!

1、虚假开户企业

随着实施的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及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会多维度的核查企业真实性,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识别企业是否有开户资格。

2、空壳企业

随着系统的不断升级,那些想利用空壳公司开户,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已经行不通了。

3、少交个税和社保的企业

施行五证合一后,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企业人员、收入等相关信息互联,虚报工资已经没余地了,且自11月1日起,15个地区陆续公布社保入税,再加上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企业再想动歪心思的,可要小心了!

特别提醒:员工工资长期在5000元以下或每月工资不变的,税务局将重点稽查。

4、库存账实不一致的企业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都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5、虚开发票的企业

其中,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没有真实交易;

有真实交易,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符;

进行了实际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

6、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企业

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重点费用异常(如:加油费、差旅费等);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异常等等。

7、申报异常的企业

很多公司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8、税负率异常的企业

税负率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9、常年亏损企业

企业常亏不倒,明眼一看就有问题,对于这种企业,想让税务局不查都难。

金税四期即将到来,势必会监管越来越严!务必警惕!

再来学习一个实务问题:

企业本应在5月份发放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提前在4月份发放,是应该在5月份征期与4月份发放的4月份工资合并申报,还是在6月份申报?

你看,如果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提前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仍为5月,仍于6月征期申报。如果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应于5月征期按照税款所属期4月合并计税。

这个问题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面对的都是极其具体而细小的问题,不可能每一个问题都有文件给出具体答案,所以考验的是具体执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在法律的框架内给出一个合理的执法尺度。

税局对此没有笼统地说合并或不合并,而是将这个问题进行了细分。也就是说符合劳动部门规定的提前发放工资,不需要合并到当月;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前发放工资,则需要合并到当月申报缴纳个税。既照顾了合法的提前发放,又杜绝了因此可能产生的避税行为。

这个问题与补发工资是否需要合并到当月一起申报个税,有异曲同工之处。

对于补发工资问题,厦门税局同样有精彩回复。

问题:公司欠了员工一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发2019年部分工资,请问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

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同样是分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既体现了政策的合理性又避免了政策漏洞。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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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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