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实务中常见的8个误区,走出误区,少犯错误!
误区一
实收资本不到位,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注意:
只有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对于认缴期限尚未到期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二
公司当时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0元,因此股权转让时可以0元转让!
注意:
当时股东实缴为0元,只是代表财产转让的原值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收入就可以是0元,若是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局照样给你核定转让价格。
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误区三
企业增资扩股属于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风险。
大家注意:
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与股权转让不一样。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个人股权转让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企业增资扩股。
误区
认缴制的企业按照注册资金来缴纳印花税,即便是实收资本为0元,也需要缴纳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印花税。
注意: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此外,认缴注册登记时,也不作账务处理。
误区五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因此不得开具发票。
注意: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
误区六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都是按照不含税金额来计算。
注意: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误区七
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定属于混合销售,安装服务也要按照主业13%缴纳增值税。
注意: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必须的)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误区八
一笔费用发生了,何时来了发票,何时计入费用!
注意:
企业入账成本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和业务实质入账,而不是根据是否到票。
今年实际发生而且已经计提的费用,只要是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该笔费用仍然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了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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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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