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身边不少朋友都已在“个税APP”上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
1、纳税人应当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
2、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不必等到2021年3月1日。
今天,小Q告诉我,汇算时他居然补税了20520元,怀疑单位预扣预缴时算错了,我们一起来帮小Q分析一下。
原来,小Q是杭州税税念公司的财务总监,2020年度,小Q从总公司取得工资30万元,被派驻成都的分公司指导建立财务体系,从分公司取得全年补贴、奖金12万元。
2020年度,小Q又受邀担任其他单位的兼职培训讲师,全年讲课6次,取得讲课费2.4万元。
首先,想问一下大家,两处工资一定要汇算吗?答案是——不一定!
依据个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也就是说,除上述以外的情况,不需要办理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不需要汇算;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不需要汇算;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
4、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纳税人自愿不申请退税
小Q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并且计算年度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所以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计算具体如下:
假设,总公司和分公司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分别为小Q扣除了“法定减除费用”6万元。
2020年度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80000元,只能选择一处扣除。假设8万元选择在总公司扣除。不考虑其他情况。
1、总公司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应纳税所得=300000-60000-80000=160000元
查年度预缴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税率20%,速算数16920。
160000×20%-16920=15080(元);
2、分公司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应纳税所得=120000-60000=60000元
查年度预缴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税率10%,速算数2520。
60000×10%-2520=3480(元);
3、劳务报酬(讲课费)预扣预缴税款:
24000×(1-20%)=19200元
19200×20%=3840(元),
小Q在2020年综合所得合计预缴税款为:15080+3480+3840=22400(元)。
4、年度汇算的时候:
2020年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300000+120000+24000×(1-20%)=4392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39200-60000-80000=299200(元)。
查年度预缴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税率20%,速算数16920。
应纳税额:299200×20%-16920=42920(元)
应补税额:42920-22400=20520(元)。
这里我们也可以解答小Q的疑问,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较大,主要由于总公司和分公司预缴时都扣除了6万元的“减除费用”,而年度汇算时,只能扣除一次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所以合并后的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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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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