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炮”后不满男子的表现而诬告被轮奸的少妇


  近日,在海沧一家娱乐场所上班的晓兰(化名),因不满两名“炮友”的能力,索赔不成竟告两名炮友轮奸。

  看过报道,原来事情是这样的:今年30岁出头的晓兰在海沧一家娱乐场所上班,自觉丈夫不行,于是萌生了寻找“炮友”解决生理需求的想法。几番物色后,晓兰相中了与她同在一处上班的17岁保安小文(化名)。经过几次接近,晓兰顺利虏获小文的心。今年2月的一天,两人相约开房。然而,小文的表现并没有晓兰想象中的那么出色,晓兰颇有微词。眼见晓兰不开心,小文觉得有点儿对不起她,于是告诉晓兰自己没有经验,会帮她找个有经验的“炮友”,晓兰欣然同意。小文联系上朋友阿强(化名),很快阿强和晓兰好上了。开房过后,晓兰觉得阿强并没有投入感情,反而粗暴地把她当成妓女。晓兰带着强烈的不满找到小文,要求他对此负责。小文虽有愧疚之心,但表示自己无可奈何。晓兰便提出让小文给自己1000元“精神损失费”,否则便要报警告他和阿强轮奸。小文满口答应,称凑到钱立即送给晓兰,之后便离开了。小文这一走就没了消息,晓兰气急之下竟真的报警谎称自己被轮奸。民警经过调查及询问后,晓兰道出了实情。目前,当事人间的矛盾已调解。

  看过这个报道真是无语,令人哭笑不得,真是应验了那二句话:“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可能是楼主孤陋寡闻了,所谓“约炮”这样的事不少听到,但事后因为不满男方所谓表现而报警称自己被轮奸,闻所未闻呐!首先楼主要拿起道德的大棒先评论一番,首先说这个晓兰,作为一个已婚女性,应该对自己的配偶具有忠实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认为丈夫性能力不行,所以就违背夫妻间忠实的义务,主观上追求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以满足自己所谓的生理需求,真是世风日下,如此随便的女性,说白了,她的配偶也是遗憾至极,绿油油的帽子戴起,一戴还戴两,不知道这事过后这夫妻俩将会往何处发展,但是注定今后不会太幸福,毕竟这种事不是每一个男人都能忍受的。

  好,道德就不多说了,毕竟这不违法,怎么选择怎么过是个人的自由,也没必要过多的评价。那么,此事件中的当事人晓兰诬告人家强奸的做法是否违法?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这才是看点和需要讨论的地方。

  那么,这个少妇晓兰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了,构成犯罪的话也就会构成诬告陷害罪。什么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这个晓兰都30几岁了,当然符合,没有问题。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告发的行为可能会使得相对人受到刑事追究而积极得去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点上这个少妇也符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少妇这一告发行为,可能会由于二男子被错误得追究刑事责任继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同时也干扰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增加了错误而不必要的工作量,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少妇的行为符合这一点也没有问题。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本案中,少妇捏造了被轮奸的情节并向警方报案,符合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由此看来,少妇的身份和行为都符合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规定和表现,构成诬告陷害罪无疑。但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方才成立,而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条款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这个少妇阿兰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情节严重,究竟是不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楼主认为应当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少妇的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大工作损失以及相对人被错误得采取法律措施,且其在民间调查询问后,主动道出实情,而不是一错再错,据此,可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少妇晓兰先前向小文索取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如何评价?首先,对于敲诈勒索罪,少妇在主体和主观方面符合无疑,客观方面其也确实对小文进行了威胁,表示不给钱就要去告发轮奸。但是否成罪的关键在于这1000元的标的是否属于数额较大?笔者认为,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敲诈数额,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000元至3000元应当认为是数额较大,但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罪数额较大和巨大的具有标准。而且随着十几年已过,在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把握肯定会有所升高,由此,虽然在数额上可能符合有关成罪的规定,但同样的,少妇晓兰主观恶性不大,甚至有一点玩笑的成分,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当然,不构成犯罪不等于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说是一部“小刑法”,这部法律对一些情节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楼主认为,出于对这种行为的震慑和对少妇晓兰的教育,应对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该法第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可对少妇晓兰敲诈勒索的行为处拘留五天,二个违法行为并罚,应当可处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当然对于本案中的男子,警方应严厉批评教育。

  奇葩事年年有,针对此事,大家可以对罪与非罪,违法与否,如何处罚等问题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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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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