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为何频频发生

所谓色诱是指异性或同性之间, 为了某种目的, 用自身性别的某些特殊内容去吸引和诱惑对方。色诱侵财犯罪案件, 俗称“仙人跳”, 是指行为人 (多为卖淫女) 以交友、色情服务为诱饵搭识被害人, 使用“性”去吸引和诱惑被害人 (猎物) , 通过盗窃、抢劫或敲诈等手段和方式, 趁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从而达到犯罪目的之案件。由于“色诱”多以抢劫的形式来完成, 在南方还有一个通俗的叫法“套猪笼”, 意思是指作案者把那些因贪图女色而受害的人视为“猪”, 一旦被套, 就会像对待“猪”一样地任人宰割。

近年来,色诱侵财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实施犯罪方法简单。
使用色情引诱为手段的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之所以会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传播, 其原因就在于作案方式简单, 一听就懂, 一学就会, 且技术含量低, 不需要特殊技能和长时间的培训, 操作简便, 非常容易得手, 比打工舒服, 比做生意容易, 无需本钱, 只要肯去“色诱”都会有好色之徒上钩, 挣钱快, 每案必有钱得, 还可以连续实施犯罪活动, 因而极易形成系列性、多发性的案件。


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为何频频发生


2.被害人因“难言之隐”不愿主动报案。
色诱侵财案件与一般的侵财案件不同, 被侵害目标多数以单身男性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或中老年人为主, 被害人往往具有好色心理和满足生理需求的渴望, 加之自身的违法行为在先, 害怕报案后反而受到处罚, 所以在遭到不法侵害后存有“难言之隐”, 顾虑重重, 不敢也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 形成该类案件隐案多、取证难、破案率低的现状, 成为犯罪分子喜欢选择的作案方式, 无形中助长了此类案件的不断发生和蔓延。

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为何频频发生


3.犯罪成本低, 利益链紧密。
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由于报案率低, 加之犯罪成员多来自同一乡村, 很多是亲朋好友, 甚至是一家人, 相互间的关系深而牢固, 利益攸关, 当有的犯罪成员被抓时, 一般都会极力抵赖, 更不会轻易供出同伙。再加上该类案件取证困难, 隐案又多, 而抓到的犯罪嫌疑人较少, 致使很多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哪怕被抓获, 受到的处罚也很有限, 犯罪成本较低, 自然会使一些犯罪分子涉足其中。

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为何频频发生


4.犯罪场所容易选择。
当前色诱侵财犯罪案件多发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处的出租房。在城市化的进程中, 伴随大面积的拆迁和扩建, 势必形成大量空置房屋和违章建筑可用于出租, 这些地方外来人口众多, 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出租房屋设备简陋、价格低廉, 租住手续简便, 无需太多的登记, 安防控制薄弱, 因而不易受到盘查和监控;作案后如感觉有暴露的可能或危险时可随时转移, 即使放弃租住时的一点押金, 损失也不大, 进退自如。由此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最为便利、隐蔽的作案场所和空间。

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为何频频发生


5.特殊群体对“性”存在着强烈的需求空间。
在城镇改造过程中, 市政设施建设、配套住宅的动工和大规模工业化建设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 男性外来务工人员激增, 这些长期远离家乡亲人、朋友的务工人员对“性”存在着强烈的需求空间, 给色情引诱犯罪提供了条件和侵害对象。


6.文化、道德、价值观念的畸形及生活压力所迫。
“性”观念的过度解放, 给“性”带来了自由买卖的空间。由于文化、道德、价值观念的畸形, 受腐朽落后思想的影响, 一些较为滞后的社会人群或好吃懒做者, 受地域传统中遗存的“仙人跳”不良意识的影响, 借此犯罪方式作为快速获取钱财发家致富的捷径, 给犯罪提供了可以借助作案的“理论依据”和极佳的作案“舞台”。与此同时, 社会就业、生存压力加大也会导致一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低下、没有一技之长的人, 以人类最原始的本能, 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去获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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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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