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色诱是指异性或同性之间, 为了某种目的, 用自身性别的某些特殊内容去吸引和诱惑对方。色诱侵财犯罪案件, 俗称“仙人跳”, 是指行为人 (多为卖淫女) 以交友、色情服务为诱饵搭识被害人, 使用“性”去吸引和诱惑被害人 (猎物) , 通过盗窃、抢劫或敲诈等手段和方式, 趁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从而达到犯罪目的之案件。由于“色诱”多以抢劫的形式来完成, 在南方还有一个通俗的叫法“套猪笼”, 意思是指作案者把那些因贪图女色而受害的人视为“猪”, 一旦被套, 就会像对待“猪”一样地任人宰割。
近年来,色诱侵财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实施犯罪方法简单。
使用色情引诱为手段的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之所以会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传播, 其原因就在于作案方式简单, 一听就懂, 一学就会, 且技术含量低, 不需要特殊技能和长时间的培训, 操作简便, 非常容易得手, 比打工舒服, 比做生意容易, 无需本钱, 只要肯去“色诱”都会有好色之徒上钩, 挣钱快, 每案必有钱得, 还可以连续实施犯罪活动, 因而极易形成系列性、多发性的案件。
2.被害人因“难言之隐”不愿主动报案。
色诱侵财案件与一般的侵财案件不同, 被侵害目标多数以单身男性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或中老年人为主, 被害人往往具有好色心理和满足生理需求的渴望, 加之自身的违法行为在先, 害怕报案后反而受到处罚, 所以在遭到不法侵害后存有“难言之隐”, 顾虑重重, 不敢也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 形成该类案件隐案多、取证难、破案率低的现状, 成为犯罪分子喜欢选择的作案方式, 无形中助长了此类案件的不断发生和蔓延。
3.犯罪成本低, 利益链紧密。
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由于报案率低, 加之犯罪成员多来自同一乡村, 很多是亲朋好友, 甚至是一家人, 相互间的关系深而牢固, 利益攸关, 当有的犯罪成员被抓时, 一般都会极力抵赖, 更不会轻易供出同伙。再加上该类案件取证困难, 隐案又多, 而抓到的犯罪嫌疑人较少, 致使很多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哪怕被抓获, 受到的处罚也很有限, 犯罪成本较低, 自然会使一些犯罪分子涉足其中。
4.犯罪场所容易选择。
当前色诱侵财犯罪案件多发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处的出租房。在城市化的进程中, 伴随大面积的拆迁和扩建, 势必形成大量空置房屋和违章建筑可用于出租, 这些地方外来人口众多, 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出租房屋设备简陋、价格低廉, 租住手续简便, 无需太多的登记, 安防控制薄弱, 因而不易受到盘查和监控;作案后如感觉有暴露的可能或危险时可随时转移, 即使放弃租住时的一点押金, 损失也不大, 进退自如。由此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最为便利、隐蔽的作案场所和空间。
5.特殊群体对“性”存在着强烈的需求空间。
在城镇改造过程中, 市政设施建设、配套住宅的动工和大规模工业化建设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 男性外来务工人员激增, 这些长期远离家乡亲人、朋友的务工人员对“性”存在着强烈的需求空间, 给色情引诱犯罪提供了条件和侵害对象。
6.文化、道德、价值观念的畸形及生活压力所迫。
“性”观念的过度解放, 给“性”带来了自由买卖的空间。由于文化、道德、价值观念的畸形, 受腐朽落后思想的影响, 一些较为滞后的社会人群或好吃懒做者, 受地域传统中遗存的“仙人跳”不良意识的影响, 借此犯罪方式作为快速获取钱财发家致富的捷径, 给犯罪提供了可以借助作案的“理论依据”和极佳的作案“舞台”。与此同时, 社会就业、生存压力加大也会导致一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低下、没有一技之长的人, 以人类最原始的本能, 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去获取财物。
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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