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随笔】从《经济解释》的角度看《物权二元结构论》


【法学随笔】从《经济解释》的角度看《物权二元结构论》

《物权二元结构论》是孟老师在物权法研究领域独步学林的发轫之作,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本书所重构的中国物权制度理论已经具有了超越物权法领域的意义,我曾在一本叫做《分享经济》的作品中看到这样一段话:“我们搞分享经济要感谢一个人,他叫孟勤国,正是由于他的努力,使物权法发生了有利于分享经济方向的修正。”这就是《物权二元结构论》的经济学意义。


我在翻阅张五常先生的《经济解释》,在读到第四卷《制度的选择》第三章“合约的一般理论”的时候,我感觉到《物权二元结构论》与“合约的一般理论”在某种意义上的契合。当然,我在之前的随笔里,通过对孟老师各个时期的学术论文研读,梳理过“物权二元结构论”地演进脉络。张五常先生的“合约理论”也是其多年独特思考的产物。


《物权二元结构论》一书的副标题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这里凸显的是对中国物权制度现实的关注。而张五常先生也是因为研究中国经济制度而声名显赫的。尤其在其“合约的一般理论”章节所提出的“资产四权”与物权制度本身就有着极强的关联性,这也是法律与经济学重要的连接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二元结构论》可以被视为法律与经济学结合的典范,是法经济学的经典,从中国经济制度变革的现实出发构建中国物权制度,《物权二元结构论》似乎也应该隐含着这样的结论。


《物权二元结构论》不仅将“财产的利用”提升到与“财产的归属”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着力打造中国的财产利用制度。《物权二元结构论》批判传统的所有权理论,但是并未像《经济解释》的那样,“今天,在法律上,所有权的概念不重要。”贬低所有权概念的重要性。事实上,孟老师在课堂上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即在如今的社会中,实际上财产的利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相反,在某些时候所有权并不再那么的重要。


张五常先生在《经济解释》中点出:使用权重要。而且说科斯定律表达的不管土地谁属,只要权利被界定了,土地使用的效果一样,是指使用权。例如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就是财产的归属与财产利用的实践的产物,而对于张五常先生来说,就是使用权重要的体现。最终,张五常先生的结论为:只要使用权被界定得清楚,所有权不重要。倒转过来,不管所有权界定的怎样清楚,使用权界定不清麻烦就会涌现


《物权二元结构论》也正是试图通过打造中国的财产利用的法律制度来实现产权界定清晰的目标,独立的物权种类,法定的物权效力,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合约。因而,《物权二元结构论》未曾游离于法律的框架,而《经济解释》也未曾脱离于合约的结构,但是,我们能够看到这两本书的契合之处,这大概源于两位作者对于中国现实的强烈关注,以及对于财产制度历史变迁的敏锐把握。


我在阅读张五常先生的《经济解释》时,想到孟老师的《物权二元结构论》,总是感觉二者有着某种意义上的契合之处,于是,再读《物权二元结构论》又有不同的体会。孟老师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论文就有了“物权二元结构论”的思想萌芽,这自然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背景息息相关。而张五常先生的思考也与中国经济制度变革紧密相连。我想,将二者相关联也并不是牵强附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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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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