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从有限公司股东具备的法律特征来分析与认定股东资格


「律师手记」从有限公司股东具备的法律特征来分析与认定股东资格

如何确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就从笔者搜集到的司法判例来看,股东资格纠纷往往是跟其他纠纷混杂纠缠在一起,很多时候,必须先解决股东资格确定纠纷的问题,然后才能继续进行对其他争议的审理。当事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其是否享有如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以及确认其是否应承担的公司股东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单就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标准,这无论是对于股东来说,还是对于案件代理来说,都意味着风险的存在。因而,笔者认为,对于股东资格认定标准需要从法理角度分析,从更抽象的层次来看待这个问题。例如,股东资格认定标准需要区分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这二者在法理上应当有所区分。


就对内关系而言,(2012)锡商终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股东资格争议若发生在公司内部,属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合同法规则的适用,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约行为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坚持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工商登记材料仅具有一般证据效力。根据实质特征能作出相反认定且股东或企业在行为时应当知情的,应依实质特征而不仅仅是依其形式特征来认定股东资格


就对外关系而言,(2016)沪01民终484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但在公司债权人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使用形式特征特别是工商部门登记、公司章程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保护公司外部人的权利。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公司法特别强调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贯彻


以上是从内外关系区分的角度讨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接下来,笔者根据相关司法判例的总结,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特征的角度分析与认定股东资格,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确认股东资格更为根本的途径。(2016)鄂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法律特征:签署公司章程以及章程记载、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记载、实际向公司出资并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在公司中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


第一,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成立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在客观上具有发起人成为股东的设权性效果。这是从公司设立的角度来考虑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这源于公司是有登记设立的,从公司设立中的发起人到公式设立后的股东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说明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签署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认为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这是由公司章程既是意思表示的结果,同时公司章程又具有公示性


第三、公司股东名册是体现公司股东的现状,具有确定公司股东资格的推定力。而实际向公司出资并取得出资证明文件是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据,而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因即使股东瑕疵出资并不必然产生不定股东资格的后果,只会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


第四、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条件。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者原因。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只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佐证材料。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非完全一致,更多的体现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非等同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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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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