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梦播报:美国律所计划向滴滴发起集体诉讼,理由是误导投资者

要知道滴滴刚上市的时候一度暴涨,股价达到18美元,市值超过800亿美元,短短几天时间,蒸发了数百亿美元的市值。

所以呢,就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罗森律师事务所(Rosen Law Firm)宣布,正式代表股东调查滴滴潜在的证券索赔,旨在挽回投资者损失。此前有指控称,滴滴可能向投资公众发布了严重误导性的商业讯息。

罗森律师事务所表示,如果投资者购买滴滴证券,可能有权通过应急费用安排获得补偿,而无需支付任何自付费用或成本。罗森律师事务所正在准备集体诉讼,以追偿投资者的损失。

那么滴滴的招股书中,对自己面临的监管风险披露是否足够呢?

来看一下滴滴招股书中披露的相关风险:

耳梦播报:美国律所计划向滴滴发起集体诉讼,理由是误导投资者

耳梦播报:美国律所计划向滴滴发起集体诉讼,理由是误导投资者

耳梦播报:美国律所计划向滴滴发起集体诉讼,理由是误导投资者

大意就是:

我们的业务面临众多法律和监管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迄今为止,我们的服务已覆盖 15 个国家的近 4,000 个城市、县和城镇。在我们提供产品的不同司法管辖区,我们受到不同且有时相互冲突的法律和法规的约束。由于共享出行行业仍处于相对早期的发展阶段,可能会不时通过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当局关注的新问题。
此外,关于我们业务活动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随着我们扩展到新的城市或国家,或者当我们向我们的平台添加新产品和服务时,我们可能会受到我们现在不受约束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使我们承担重大责任,包括遵守此类法律法规所需的大量费用,并可能抑制我们平台的增长和使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移动行业在许多司法管辖区都受到高度监管。然而,现有许可要求对我们业务活动的适用性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的业务受有关数据隐私和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则、政策和其他义务的约束。机密信息或个人数据的任何损失、未经授权的访问或发布都可能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
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接收、传输和存储大量个人身份信息和其他数据。我们受许多法律和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和法规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隐私、数据保护以及某些类型数据的收集、存储、共享、使用、披露和保护。有关适用于我们的法律、规则和法规,请参阅“法规”。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经常演变,其范围可能会随着新立法、现有立法的修订和执法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为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义务规定的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标准和协议,我们已经并将继续产生大量费用。


尽管我们努力遵守与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义务,但我们的做法、产品或平台可能无法满足此类法律、法规或义务。我们未能遵守与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其他义务,或导致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或发布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数据的任何安全妥协,或认为或指控发生了上述任何类型的故障或妥协,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阻止新老司机和骑手使用我们的平台,或导致政府机构罚款或其他处罚以及私人索赔或诉讼,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运营部分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与相关行业相关的中国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滴滴在招股书中用了数十页的篇幅来说明相关的风险提示。这种风险披露够不够,要交给专业的法律人士去判断了。

不过至少有一点是很明确的:

滴滴是相当清楚自己面临的数据安全、法律监管等风险的。

这就比较耐人寻味了。

1.关于存在足以影响股价的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隐瞒

网传某打车软件违法的主要事实是数据隐私与数据收集问题,投资者只要证明其实际情况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况不相符即可。至于是否足以影响股票价格,看看美股这几天的走势就知道了。

(相关部门既然已经公告,基本上应该是证据确凿)

2.关于上述不实陈述或隐瞒存在恶意

恶意不恶意属干违法行为的主观因毒,主观因毒存在干人的脑海之中,无法直接证明,实践中还是应该通过当事人的客观行为予以体现,比如拿刀砍人,当事人说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谁也不会相信。

所以个人认为关干这个构成要件,投资者只要初步证明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即可,接下来应该由上市公司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恶意,(多说一句,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立法比较科学,虚假陈述行为是客观行为,不老虑主观因素)

3.关于被欺诈者对欺诈者存在信赖,基于欺诈者提供的或隐瞒的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其实这一条暗含的是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投资者购买某只股票可能有方方面面的原因,至干到底是什么原因,恐怕只有投资者本人清楚,但一旦发生证券民事诉讼,投资者必然咬定是基于虚假陈述信息才买的股票。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要件认定相对宽松,只要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通常就会认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宙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虑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虑假陈述揭霆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30

标签:投资者   可能会   正日   因果关系   美国   律师事务所   投资人   虚假   义务   隐私   集体   理由   风险   法规   业务   计划   法律   数据   证券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