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梦播报:合肥一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法院判决公司担责二成

胡某于2015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综合考虑胡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某包装公司均服判。

耳梦播报:合肥一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法院判决公司担责二成

打工者不宜,如何保护提高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个是目前社会和企业需要普遍关注的。

对劳动者而言,身体才是本钱是根基,一定要照顾好自己,对自己身体也要定期进行体检。

对用工单位而言,在追求利润和公司发展下,需要制定合理的时间来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不能为了利益而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至于本案,从法院的审理看,首先法院对于用工单位存在的违反用工时间上给予了认定,死者在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这也成为本案可以继续推进以及原告家属主张维权的事实认定的基础。

这个案子里面其实重点还是在于单位的归错责任是否造成猝死的主要或者直接原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从法院的审理看,根据胡某长时间超负荷加班、多次拒绝加班表示需要休息,以及其发病当天上完夜班后回家感到身体不适这一过程的紧密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胡某长期加班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说明用人单位和死者之间的猝死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既然不是唯一的原因那就是势必存在其他目前无法确定的因素在在里面,比如一些本身存在的基础病等等,一旦不能确定原因的唯一性,那就需要进行相关责任的归错认定,从而根据责任确定赔偿。

至于为什么是20%的赔偿责任?首先家属的诉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说明家属在核算归错责任的时候经过了专业人士的建议,没有过高的去要求,其实30%相对也是一个合理的诉求争取空间。但是从目前的整个司法环境而言,针对已有的劳动者损害赔偿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案例看,只要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存在主要过错,在相对过错存在的情况下,基本上大多数的判决都是固定在20%这个区间。

最后,用人单位建议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对于中小型密集型用工企业其实很有必要的。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12

标签:求是   日工   法院   班后   合肥   因果关系   公司   夜班   劳动者   死者   判决   过错   家属   不适   身体   员工   原因   时间   责任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