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不动产管理框架的特点(二)

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和历史演进的差异,从国外直接照搬现成的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运用到中国不可行,但市场经济中国外政府资产管理的法治理念、先进战略和技术却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以助力我国改善政府治理、提高公共资产管理水平。

美国联邦不动产管理框架的特点(二)


以法治化为基础根据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和《美国法典》第40条第121(a)款,为促进联邦不动产的高效、经济、适用,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美国前总统布什于2004年2月4日,颁布了联邦不动产管理的行政令(PresidentialDocuments)第13327号命令。

该命令界定了联邦政府在政策、资产的界定、不动产办公室高级职员的设立和职责、设立联邦不动产理事会、总务署长的角色、一般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框架。

4.设立联邦不动产理事会

为加强行政管理,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设立不动产理事会,为其制定工作指南,便于资产管理计划成功实施。

理事会由所有机构的高级不动产官员、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总务署长以及理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其他全职或永久兼职联邦官员或雇员组成。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副主任也应作为会员,并主持该理事会。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应为理事会酌情提供资金和行政支持。

理事会应为高级不动产官员制定和实施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场所。

理事会应与总务署官员合作,通过建立适当的绩效指标来评估联邦不动产管理的有效性。

绩效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修理、维护、运营、管理和处置特定机构的联邦不动产成本收益评估。

尤其是,理事会应考虑以下绩效标准:与优先行动相关的生命周期成本估算;与购买、征用、交换、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得不动产的相关费用;处理联邦不动产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以及由处置带来的联邦投资财务回收;联邦财产的运营、维护和安保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空置不动产的公用事业服务成本;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环境成本,包括环境恢复和遵从成本;联邦不动产空置数量的变化;联邦不动产的权益价值实现;与商业房地产合作安排的机会;通过改善工作环境来提高联邦机构的生产率。

绩效标准应能够为行政部门负责人跟踪政府物业管理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加以评估,并可以对行政机关与产业部门和其他公共部门的业绩进行比较。理事会应作为不动产管理机构开展最佳管理的实验场所。

理事会也应与总统管理委员会合作,协助高级不动产官员努力工作和不动产管理计划的实施。每财年每季度理事会召开会议不得少于一次。

每年向行政机构提供不动产报告指南,该指南在理事会图书馆可找到。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不动产   署长   总务   理事会   联邦   理事   绩效   美国联邦   预算   框架   官员   成本   资产   办公室   高级   机构   政府   旅游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