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不动产管理框架的特点(三)

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和历史演进的差异,从国外直接照搬现成的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运用到中国不可行,但市场经济中国外政府资产管理的法治理念、先进战略和技术却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以助力我国改善政府治理、提高公共资产管理水平。

美国联邦不动产管理框架的特点(三)


以法治化为基础根据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和《美国法典》第40条第121(a)款,为促进联邦不动产的高效、经济、适用,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美国前总统布什于2004年2月4日,颁布了联邦不动产管理的行政令(PresidentialDocuments)第13327号命令。

该命令界定了联邦政府在政策、资产的界定、不动产办公室高级职员的设立和职责、设立联邦不动产理事会、总务署长的角色、一般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框架。

5.总务署长的角色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总务署长经与联邦不动产理事会协商,向联邦不动产管理执行机构提供政策监督和指导;在某一机构的请求下和总务署长的同意下,管理相关不动产;将业务责任转交给总务署长确定的机构,以提高效率和经济性,前提是该机构已经展示了相关的能力、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开发和维护财产管理信息系统方面提供必要的领导。

总务署长应发布理事会通过的共同绩效措施和标准。经与联邦不动产理事会协商,总务署长应为所有行政机构监管和控制下的所有不动产(除国家安全的原因以外)建立和维持唯一、全面和描述性数据库。

由于总务署长能更清晰地描述联邦政府持有不动产的性质、使用和程度,因而署长应从各行政机构处收集此类描述性信息(除分类信息外)。

经与联邦不动产理事会协商,总务署长应为联邦机构开发和升级联邦不动产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和其他信息技术(IT)标准,以使其报告建立在统一的基础之上。有特定IT标准和系统的机构应持续使用,以与总务署长设定的标准相容。

6.一般规定

通过管理和预算审查程序,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评价行政部门和机构在实施资产管理计划、依照本命令实现政府不动产管理政策目标所付诸的努力。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和总务署应与土地所有机构协商,通过采用适当的行业管理技术和建立有效和高效的管理责任制,以改善联邦不动产管理,并以之为依据来立法。

7.公共土地

为了确保联邦拥有的土地(不仅是总统令所涵盖的不动产)以最有效和经济方式加以管理,农业部和内务部将采取适当措施来改善公共土地和国家森林系统土地的管理,并制定适当的立法建议以促成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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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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