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3880万元村镇银行骗贷案:村镇银行必须重视的四个问题

村镇银行作为地方性法人银行,自设立之初,生存发展问题始终是村镇银行高管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然而有些村镇银行在解决生存发展问题时过于注重业务发展问题,轻视风险合规管控,最终不但生存发展问题没有解决,而且风险不断,问题频发,甚至发生案件,严重的造成了流动性风险。本文通过透视一起村镇银行3880万元骗贷案,结合案件细节,提出村镇银行必须关注的四个问题:中介介绍存款问题、垒大户问题、风险合规意识问题、担保公司合作问题。

透视3880万元村镇银行骗贷案:村镇银行必须重视的四个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19日,甲村镇银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2020年6月29日,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到10000万元)。


2013年6月13日,梁某以某艺品装饰设计部名义在乙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遂通过杨某3提供“过桥资金”帮助还款。2014年6月,梁某以自己名义并借用刘某、张某1的名义通过三户联保使用虚假资料在甲村镇银行贷款600万元,另借用郭某1、马某、赵某1三人名义通过三户联保使用虚假资料在甲村镇银行贷款600万元,用于支付杨某3的过桥费用及供自己支配使用。


2014年7月1日,甲银行与某担保公司及其分公司(注:此时梁某已为该担保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乙方在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存入担保资金,进行封闭运行,专门用于为甲方贷款提供担保;乙方向甲方缴纳贷款金额5%的保证金,担保限额约定“同意担保2亿元正”,但该担保公司及其分公司在甲村镇银行均无相关质押财产。


2014年10月,梁某担任某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需要退还退伙股东王某5、吴某2、王某4等人保证金,开始以投资蔬菜大棚的名义借用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资料继续骗取贷款后归个人使用。2014年10月24日至12月5日,累计借用15人身份用虚假购销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在甲村镇银行贷款1980万元,其中7人真实身份为当地高中生、贷款金额420万元;2014年12月8日、10日,梁某又借用9人农户身份,提供虚假土地承包及棉花采购合同在甲村镇银行贷款650万元。


2014年12月,因九名农户得知贷出的650万元款项未入自己账户而向人民银行举报,甲村镇银行遂要求梁某处理,梁某无力归还被挪用的贷款款项;2015年1月,梁某与甲村镇银行及担保公司负责人陶某协商后,以担保公司三名员工的名义贷款700万元,归还9名农户贷款本息。后期,梁某再次借用他人身份在甲村镇银行1500万元,归还上述700万元、7名高中生420万元以及之前借用他人身份贷款200万元。


综上所述,梁某共骗取甲村镇银行贷款3880万元,到梁某审判日,造成甲村镇银行3037.9万元。


村镇银行必须关注的四个问题


梁某半年时间骗取了甲村镇银行贷款30户、金额3880万元,难道甲村镇银行管理层事先就没有觉察出来吗?结合梁某的判决书披露的案件细节,笔者认为,我们村镇银行至少要从该案件中吸取四个教训,也是村镇银行必须关注的四个问题:中介介绍存款问题、垒大户问题、风险合规意识问题、担保公司合作问题。


(一)中介介绍存款问题


村镇银行设立时间较短,老百姓对村镇银行认知度不高,很多时候误以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再加上村镇银行存款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缺乏理财产品,这些都增加了村镇银行存款组织的难度。为此,有些村镇银行为组织存款就会求助于中介,以存款贴息的方式由中介介绍贷款、引入存款,如甲村镇银行由梁某介绍,引入了两名存款中介,即曾某、许某,其中许某帮助甲村镇银行组织存款1个多亿,梁某至少支付许某存款贴息685.5万元。在笔者看来,正是因为梁某帮甲村镇银行引入存款中介并支付贴息费用,他在村镇银行的借户贷款才能一路畅行,另外梁某支付存款贴息最终由在村镇银行贷款客户承担,他在做这个二传手的过程中获利1000多万元。


点评:中介介绍存款不仅会让村镇银行员工丧失存款营销意识及能力,而且由于存款与贷款密切关联,村镇银行员工很容易因为存款而放松贷款风险管控标准,易引发贷款风险;存款中介身份较为复杂,可能还会扮演贷款中介的角色,慢慢也会介入到村镇银行贷款业务中去,如包装贷款、贷款周转等,这些都是贷款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另外村镇银行员工在长期与存款中介接触中,难免会有人经受不起诱惑,往往容易被中介拉拢或者直接参与到存款及贷款中介中去,扮演着资金中介的角色,这样村镇银行员工道德风险的发生几乎是必然的。据此,笔者认为,村镇银行应彻底断结各类形式的中介介绍存款,回归本源,不断下沉服务,贴近客户,做大存款客户群体,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存款业务的良性增长。


(二)垒大户问题


梁某之所以会帮助甲村镇银行引入中介存款,其主要原因是某投资公司的国家建材城装修需要贷款,而甲村镇银行没有存款的话就无法发放贷款,这样投资公司与梁某签订约定贷款合同,梁某帮助投资公司获得贷款,投资公司以年化24%的利息支付给梁某,梁某在扣除投资公司正常贷款利息以及支付的存款贴息后就是其利润。结合投资公司共支付费用4000万元给梁某以及梁某引入的许某1个多亿的存款,笔者基本上可以推断投资公司在甲村镇银行贷款金额肯定高于1亿元,再结合梁某骗取贷款3380万元,这对于成立时注册资本只有3000万元的村镇银行而言,已经可以定性为严重违规垒大户问题。


点评:根据笔者研究表明,亏损的村镇银行几乎都存在垒大户问题,以及由此滋生出借名贷款、化整为零贷款。垒大户问题是很多农信机构成为高风险机构根本原因所在,而目前我们有些村镇再次走上了农信机构这条高风险之路。村镇银行体量小,经营发展过于倚重于大户,其风险必然高中集中,再加上村镇银行客户群体本身就差点,这些所谓的大户大都是其他银行所抛弃的大户,这就进一步放大了风险,甚至使得不确定的风险变成了确定的巨额损失。据此,笔者认为,村镇银行要发展必须走小而美的道路,彻底抛弃垒大户错误的想法,始终坚守我们村镇银行做小做散、服务三农小微的市场定位不动摇。


(三)风险合规意识问题


梁某骗取的22户贷款,都为借名贷款,所有贷款资料、贷款用途全部虚假,并且每笔贷款都经过甲村镇银行贷审会,这些足于说明甲村镇银行从高管到员工都存在严重的风险合规意识问题,这些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对此,该行时任业务发展部总经理袁某及高管谷某都承认:袁某承认其没有认真审核贷款手续,没有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没有严格要求手下客户经理认真完成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工作,对于没有及时存入保证金,只要谷某签批了也能放贷款;谷某承认其在审批贷款上履职不到位,没有落实资金使用情况,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只要是梁某担保公司担保推荐的贷款,没有看贷款资料直接审批,正是如此才会出现高中生来贷款、农户贷款未使用而投诉举报等不可思议违规问题。


点评:审慎经营、安全性原则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基础,这点对于村镇银行也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所有出问题、高风险、经营亏损的村镇银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合规意识问题。在笔者看来,村镇银行作为一个地方性小银行,风险合规意识关键在村镇银行高管,首先村镇银行高管自身要坚守风险合规,然后才能教育好全行员工要坚守风险合规,只有如此,村镇银行风险合规意识才能得到根本改变及不断提升。


(四)担保公司合作问题


判决书显示,梁某负责的担保公司,不仅每笔贷款要按照贷款金额5%存入保证金,同时还要收取3%担保费,这些最终都要贷款客户承担的,增加了客户贷款成本以及贷款实际到手金额;另外甲村镇银行从高层到员工,对于梁某担保公司推荐的客户几乎都是形式审查,也就是说由于担保公司缘故让甲村镇银行员工放松贷款审核标准,贷款三查完全留于形式。目前由梁某控制的担保公司在甲村镇银行担保贷款已核销3008万元,担保公司不仅没有取到缓解风险的作用,反而放大了贷款风险。


点评:关于担保公司,笔者始终认为我们中小银行,当然也包括我们村镇银行,应彻底断结与私人控股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注:私人控股的担保公司某种意义上就是资金中介,不仅会承担贷款担保,还会贷款周转,甚至贷款包装,这些都容易导致贷款风险),严格动态控制与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业务。我们村镇银行应该不断提升自身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对贷款风险识别能力,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不断下沉服务,实现良性持续发展。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新0203刑初163号《梁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总结与启示


在笔者看来,对于中介介绍存款问题、垒大户问题、风险合规意识问题、担保公司合作问题,如果村镇银行处理不好,不仅会衍生出其他性质更为严重问题,如员工道德风险、借冒名贷款等,更会直接决定村镇银行生与死的问题,如流动性风险、重大案件、巨额损失等。为村镇银行美好明天考虑,希望我们广大村镇银行始终能给予高度重视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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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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