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殊管理股为视角看网络视听行业的监管趋势

近年来,网络视听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有数据显示,2020年网络视听收入在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1.95%。网络视听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俗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现状

网络视听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思想文化的传播,所以监管十分严格。网络视听相关企业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所以准入要求也比较高。《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单这一项条件就使很多民营企业无法获得经营许可,而今天比较火的一些平台,大多是通过收购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企业的方式解决无证经营的窘境。

网络视听行业蓬勃发展之势有目共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无疑对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如何平衡文化传媒的监管要求与促进网络视听行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网络视听行业审批改革的方向

《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第15条指出,以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和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为依托,支持文化创新发展……优先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游戏版号。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相关政策解读材料》在关于“优先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游戏版号”的内容解读中,提到对不符合现行审批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加强备案管理,同时积极与广电总局进行沟通,加快推动审批改革。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在积极推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批改革。通过梳理一些关于网络视听行业的政策性文件可以看出,这个审批改革或将是在网络视听领域引入特殊管理股制度。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领域开展特殊管理股试点。

2017年5月,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指出“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事实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已为特殊管理在网络视听领域的试点埋下了伏笔,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


特殊管理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特殊管理股,是指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让股权占有者在股权中涉及管理事务时,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是一种特殊股权分配制度,这一制度在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通常的股权投资协议中涉及较多,也就是常说的“一票否决权”。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如:英国的金股制度(Golden Share),指在一些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国有企业(能源、国防、交通、通信)私有化的过程中,由政府象征性的持有1股特别权益股,该股不享有分红等经济权利,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但就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美国的同股不同权,指拆分股东的收益权与表决权。A类股是一股一票,B类股是一股多票。主要在于维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我国对于特殊管理股制度的试点、应用最先就是在传媒行业。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把在传媒企业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办法》强调,新设立公司的公司章程要有明确的特别条款,明确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赋予国有出版单位特殊的管理权。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提出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强调在新闻出版传媒领域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积极稳妥开展试点。

2015年8月,经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同意国有出版机构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持管理股方式,与北京时代华语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华语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结合上述内容,我们认为网络视听行业未来的监管应该是开放的,但这种开放并非是完全开放,而是对国有持股比例的开放,国有资本可以持有一小部分股权,以特殊管理股股东的身份参与网络视听企业的管理,在股权上可以不绝对控股,但对网络视听内容应有绝对管理权。

当然,特殊管理股股东并非所有的国有资本均可担任,它必须具备相应的内容管控能力,并且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特殊管理股股东的主要职责在于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坚持正确导向。一旦文化企业的产品有悖于国家的法律,有悖于时代的精神风貌,特殊管理股可以行使否决权。这样一来,国有资本可以对网络视听内容进行有效管理,保证意识形态、文化导向的正确,而网络视听企业也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网络视听企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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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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