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和酒吧打官司?“跨界”商标权之争

我们知道,商标是按照类别(行业)进行注册的。简单讲,一般像长城汽车、长城宽带、长城电脑这样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尽管他们都叫“长城”,却界限分明,互不妨碍。

但这并不绝对,有时也存在“跨界”现象。比如经营酒吧的企业有可能侵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互联网公司的商标权。最近,百度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

乍一看,百度公司和酒吧,八竿子打不着。但法院摆事实讲道理,证明二者大有关系,并认定酒吧方构成侵权,且构成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其赔偿百度80万元。

让我们先看看案情:

2009年,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激情百度公司)在第41类、43类成功注册了“激情百度”商标。此后若干年,激情百度公司出资成立了多家字号中包含“激情百度”“梦想百度”“百度酒吧”“百度后宫”的公司,还在南京开办了“激情百度酒吧”,并且在酒吧门头、宣传海报、电子广告屏以及微信公众号“南京百度酒吧”的宣传上,均使用“百度”及含“百度”商标进行推广。

2019年,百度公司将“激情百度酒吧”以及激情百度公司等几家企业告上法庭。今年4月,南京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激情百度酒吧”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

那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法院认为,被告激情百度公司使用的“百度”与原告“百度”商标相同;被告使用的“激情百度”和“百度后宫”商标完整包含原告驰名商标“百度”,极易被理解为系百度为酒吧、夜总会品牌创建的子品牌。这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摹仿,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角马知识产权认为,判决的关键还在于法院着重论证了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驰名商标权益造成的损害,这主要是以下四点:

一、作为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的服务商,原告驰名商标“百度”的用户是使用互联网的消费者,与餐饮、酒吧、夜总会等服务商的消费者有很高的重合度;

二、网民使用搜索引擎搜索餐饮服务的场景非常多;

三、在营销方式上,互联网搜索引擎已是餐饮业的基本营销渠道之一,二者关联性极强;

四、在原告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对餐饮业进行了投资或收购了餐饮企业等情形。

简言之,餐饮与搜索引擎服务之间有着极强的关联性,一般消费者极易认为被告经营的酒吧、夜总会系原告涉足餐饮业、娱乐业的产物。

综上,被告激情百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字样,并在实际经营和宣传活动中,使用包含“百度”的标识,有时甚至单独使用“百度”标识,这证明其在主观上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百度”作为商标、字号、网站名称长期使用、宣传积累的商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角马知识产权认为,本案是一个不错的参考,为我们开拓了眼界。该案例也提醒了企业,一旦遭遇类似的经历时,企业切莫不予以重视或心存畏难情绪,而是应该向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积极咨询对策,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百度和酒吧打官司?“跨界”商标权之争

角马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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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标签:商标权   酒吧   商誉   关联性   长城   驰名商标   南京   原告   餐饮业   夜总会   被告   商标   激情   搜索引擎   科技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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