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VS常程:法理双亏的是劳方

联想把常程告了,理由是常程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义务,具体一点,就是常程就职小米,违反了《联想限制性协议》。

虽然联想在广大吃瓜群众中的名声一般般,但就事论事地说,这次联想一方挑不出什么毛病。联想在常程离职的时候发了消息,给足了常程面子,但是常程转身就去了小米。

一方面说是家庭原因离职,然后立马就去了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联想当然很恼火。

不带这么打脸的。

所以,这次联想就竞业禁止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是真的不能忍了。

凯二七一直主张,关于劳动纠纷,有啥事有啥理上劳动仲裁说,不服仲裁还有法院。

在这里插播一条小知识:在某些地区,对劳动者一方,几乎所有的劳动纠纷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指派专业律师为劳动者维护权益,而且劳动仲裁本身也是免费的,劳动者从头到尾不花钱。我国在制度层面,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还是做了很多实事的。

凯二七仅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新闻,我们看看对此有直接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禁止协议和法律条款,都不是开玩笑的东西。

https://www.sohu.com/a/142677227_194393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创公司与甄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甄某在职期间即参与成立大地公司,社保缴纳记录和个税代缴记录显示甄某离职后已实际入职大地公司,这也与大地公司网站上所载的甄某为该公司销售总监的情况相印证。大地公司的经营范围、产品信息均与天创公司相重合,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甄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意向并付诸实施,违反了与天创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甄某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结合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甄某销售总监岗位的重要性、甄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违反竞业限制的持续时间、甄某违反竞业限制的主观恶意,法院对天创公司要求甄某支付30万元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予以支持。

新闻说:

常程方面一直否认该协议上的签名为其本人签署,并声称联想方面提供用于笔迹鉴定的多份常程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均非其本人签署,所以鉴定机构直接调用了常程在工商部门档案中的签字材料,完成了笔迹鉴定。

关于签名,这其实没啥好争的,劳动仲裁机构和鉴定机构又不是傻子。

常程方面提出的抗辩,应该是找了专业律师,但律师也就是做了聊胜于无,很难被仲裁庭及法院支持的抗辩。

凯二七仅以常识推断,难道常程入职的时候没有亲笔签这些协议吗,这未免也太小看联想的HR和法务了吧!

退一步,如果常程真的没有签这些文件,联想法务的诉前评估哪里就过不去,也不会起诉常程啊!

还有。如果如常程方面所主张,联想方面拿出的劳动合同没有常程的亲笔签名,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指控:这等于说联想作为用人单位可能直接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甚至涉嫌伪造证据,由此导致的后果也会极其严重,所以联想必须就此反击。

反过来看,联想的HR和人力也不至于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那些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是常程自己签的,常程心里真的没点数吗,非要鉴定机构打脸才认账?

从中我们可以推知,情况大概率是,在仲裁程序中,常程方面主要主张没有签过协议,而没有主张“并未违反协议”。

而且常程的主张被鉴定结论直接推翻了。

小米方面录用常程,大概还是心存侥幸,以为联想不会追究常程的责任。以其一贯鸡贼的作风,到最后还是很难逃脱干系。

一旦仲裁庭认定常程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联想方面还可能有起诉小米侵犯商业秘密,进行索赔的后手拳。

新闻还说:

专业律师赵占领表示,常程从联想公司离职后短时间内入职小米公司,是否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主要看小米公司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列明了联想公司的竞争对手包括小米公司,则常程公司入职小米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明确列明具体的竞争对手,而是通过概括性条款约定了员工离职后不能去竞争对手工作,则常程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关键就是小米公司与联想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其实这个倒没有多大必要。我相信联想法务和HR在拟定竞业禁止协议文本的时候,还是能覆盖到常程跳槽小米这种非常基本的违约情况的。

以凯二七对劳动纠纷的了解,联想基本胜券在手。

这本只是一个常见劳资纠纷。平心而论,常程做人做事做的不地道,以至于在法律上也实在站不住脚。

劳资纠纷并不总是劳动者充当杨白劳,用人单位扮演黄世仁这样的剧本。以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常程违约几成定局。法律层面,常程得到的评价肯定不正面。

凯二七另外提供一个小经验:一旦一方关于事实的主张被推翻,尤其是被鉴定机构推翻,这一方在仲裁员那里的印象就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一方的违约金——凯二七估计有,而且不会太低——常程大概是逃不了了。

而且,常程在从联想离职的时候还拿了竞业禁止的补偿金——这钱拿的亏心不亏心?


于情于法,联想并没有什么对不起常程的地方。

假如这是一场恋爱,男女双方宣布和平分手,倒也好说。然而另一方隔了一天就高调宣布了新的恋情——这渣男或渣女的帽子,怕是很难摘下来了。

如果有一天,常程离开小米,另栖高枝,这背景调查——好吧,连背景调查都不用。常程这是公开的背刺老东家,让老东家下不来台,恐怕业界对他的职业道德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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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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