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常见非财务问题|干货收藏

导读:今年以来,IPO审核更加仔细与严格,此前IPO问询往往只有一轮到两轮,如今三轮或四轮问询已成常态。前面几篇文章财总俱乐部已经给大家整理了IPO审核常见的财务问题,今天我们带大家来看看IPO审核非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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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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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





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 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 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 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 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 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 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 的情形的, 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 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①公司认定 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 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 ,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 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共同实际 控制人

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 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 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 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 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 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 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 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 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 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 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 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实际控制 人变动

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 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 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 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 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 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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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二:股权转让





发行人历史上进行多次股权转让,应如何把握?





关注点三:股份红利与股权激励




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注意什么?


申报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哪些披露和查核要求?




关注点四:对赌协议和社会保险




投资机构与发行人存在对赌协议,应如何把握?



中介机构如何核查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相关问题?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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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五:同业竞争









关注点六:关联交易





针对申报期内的关联交易,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注意哪些方面?


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关注点七:资金流水




现金流水的核查




关注点八: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发行人需满足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如何核查披露?


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上述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3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如果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对发行人


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以上就是“IPO审核非常见财务问题”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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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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