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供网盘资源分享链接的搜索 盘多多一审被判赔偿3.5万元

找资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应该是一个常规操作。一部剧、一个综艺、一本小说······总是有很多东西需要尊贵的会员身份。尊重知识产权、支持知识付费,道理我都懂,但是最终往往还是选择找资源。近日,芒果台就将百度网盘和盘多多告上法庭,此案现已审结。
因提供网盘资源分享链接的搜索 盘多多一审被判赔偿3.5万元

提供网盘与提供链接搜索行为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因认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存在大量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上海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聚公司)经营的盘多多网站(以下简称盘多多)向用户提供了涉案节目的网盘资源分享链接搜索服务,可以引导用户直接链接至百度网盘中的侵权作品。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遂将百度公司、内聚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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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内聚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判定内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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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盘存储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Tips:同一法律位阶,优先适用特别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均就网络服务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在选择适用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当特别法无法适用时,则应根据被诉侵权行为性质认定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强调的是要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着重公开性和分享性

此案涉及的百度网盘主要用于个人文件存储与备份,并未设立统一的公共分享空间,亦未设站内搜索,其本质特征是私密性和封闭性,该网络服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公开和分享。

因此,百度网盘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在认定百度公司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百度网盘进行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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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不直接向公众提供用户所存储的文件,百度公司在客观上不可能也无权对存储内容进行审查,其作为这一相对私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在个人账户空间存储的文件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应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

百度网盘为保护网盘用户隐私及知识产权,设置robots协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包括百度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网盘分享页面的内容,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此案中,涉案节目系用户上传并分享链接,百度公司对侵权链接不属于明知或应知,其在接到原告通知和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链接,故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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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盘链接搜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内聚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网盘用户通过分享功能提供存储于其个人账号内侵权作品链接,可能导致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内聚公司运营的盘多多网站系针对百度网盘及微盘的资源分享链接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其搜索范围并非直接针对百度网盘的内容,而是针对百度网盘用户在互联网上分享的网盘文件链接进行的搜索。

百度网盘为封闭性私人空间,并非用于公共分享。虽然网盘用户可以分享链接,但包括百度搜索引擎在内的通用搜索引擎并不对网盘用户放置在第三方站点的分享链接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盘多多提供此类搜索引擎,对发布在第三方平台的网盘资源分享链接及标题进行全网抓取,并进行了推荐、选择和编辑,客观上汇总了侵权链接,并会导致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法律后果,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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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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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月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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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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