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这13个罪名的犯罪案件不再由公安机关管辖!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现将徇私舞弊犯罪类型具体罪名及相应的立案量刑标准总结归纳如下:

其他罪名详细内容请查看

监察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滥用职权犯罪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玩忽职守犯罪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文末隐藏福利】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表

内容: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全部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表(表格形式)

获取方式:

第一步:关注 @王贝贝律师头条号

第二步:评论、转发或点赞

第三步:发送私信关键字:监察委员会

验证通过后,我们将会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全部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表发送。
未关注或者未正确发送关键字均无法领取。
因服务器运载问题,可能存在回复不及时、卡顿等问题,请耐心等待。

©原创丨本文系团队 @王贝贝律师头条号「图文原创」文章,首发于今日头条平台。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国家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具体立案量刑标准一览——徇私舞弊犯罪

感谢关注头条号@王贝贝律师更多精彩文章请访问个人专栏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0

标签:徇私舞弊   罪名   让价   贝贝   标准   拘役   国家   低价   有期徒刑   数额   犯罪行为   情形   合格   情节   损失   科技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