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但是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全国人民为了给社会作贡献,尽管向往外面的世界,但还是老老实实待在家。然而,极个别人士依然不管不顾,违反规定,从居家隔离变成了监狱隔离。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后民警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民警,抓伤其脸部、颈部。
当日,王某某被刑拘。
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对其提起公诉。
2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
妨害公务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罪名,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防疫期间,因为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而与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发生暴力冲突,造成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则易构成此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需要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原创丨本文系团队@王贝贝法律观察头条号「图文原创」文章,首发于今日头条平台。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特约贫论员关注头条号@王贝贝法律观察是对作者最大的支持!
页面更新:2024-03-09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