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疫情封城期间,孩子们无法返回校园只能在家上网课。10岁男童小蒋趁在家上网课,父母、老师无暇顾及的时间,用外婆的手机号注册了某网络直播平台的账号。在外婆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外婆的微信账号在5天之内连续向该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充值40余次,单笔转账1000到5000元,转账总金额达10万元,用于购买直播平台的打赏礼物。
疫情封城期间,孩子只能在家上网课,学校、老师可以说是远在天边,对学生的管教有种鞭长莫及的无力感。父母可能因为事务缠身,对孩子也疏于教导。因为需要上网课而拿到手机的孩子们有了可乘之机,或者出于贪玩,或者出于好奇,10岁的男童小蒋,在5天之内将外婆的10万血汗钱挥霍一空。
10岁男童的母亲发现了上述行为,便代为提起诉讼,要求该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退款。今年6月2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要想了解法律对男童打赏行为的定性,首先需要我们了解一下根据法律,10岁男童可以实施哪些行为?
我国民法典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由与他人订立合同、购物、赠与他人财产等。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或者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比如购买文具,零食等小额的消费行为。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的追认或者拒绝。
不满八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严格的讲,不满八周岁的人接受压岁钱、在超市买糖、打酱油等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该案中的小蒋为10周岁的男童,其在5天之内连续充值40余次用来打赏主播,该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小蒋并不能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需要小蒋的父母对小蒋的行为进行认可或者拒绝。小蒋父母拒绝认可的,小蒋的打赏行为即归于无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孩童花费父母巨资打赏主播的新闻时有出现。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是孩子自己打赏的,父母对孩子的行为拒绝追认的,孩子的打赏行为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这一问题的难点在于,怎么证明是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打赏的?而不是父母本人打赏后,又称是孩子打赏的,并要求平台返回。这就要求父母提起诉讼后,证明打赏行为是孩子实施的,并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定夺。本案中,在认定是否是10岁男童小蒋用其外婆的手机号注册了直播平台账号,并用外婆的微信支付这个问题时,判决是这样描述的。
本院认为,根据平台的性质、案涉用户昵称的特征、打赏情况,还是小蒋外婆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事实来看,案涉账号由小蒋注册,并由小蒋使用其外婆微信向平台转账购买虚拟币具有高度盖然性。
也就是说,法官在本案中认定,大概率是小蒋自己实施的打赏行为。因此,小蒋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根据上文所述,10岁男童小蒋的打赏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该打赏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小蒋的父母没有对小蒋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也存在过错。小蒋的父母和运营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由运营公司部分返还充值款。
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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