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中国游客国外潜水,15米处被关氧,我国司法机关有无管辖权?

中秋之后,很快又要到十一。每年这个时候,都会有很多朋友出门旅游,但是今年,两位中国游客在国外潜水的时候,在水深15米处被人关了氧气瓶。这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中国有管辖权吗?
2名中国游客国外潜水,15米处被关氧,我国司法机关有无管辖权?

水下15米,俞先生发现吸不到氧气了

9月11日,俞先生在菲律宾潜水胜地PG岛潜水,当地水深为15米左右。同行出发的有一个名叫“T仔”的潜水员,来自上海。

俞先生还算新手,入水时浮力没有掌握好,不小心踢到了对方,但随后便遭遇惊心一幕。

“当时在水下15米左右的深度,我突然间发现吸不上气了,就好像是吸真空一样没有氧气。”第一时间他就反应过来可能是被人关了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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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先生很快发现,自己的潜导距离他只有3米左右,他奋力游上前去向潜导做求救的手势。潜导用自己的备用呼吸头塞进俞先生嘴里,这才让他重新吸到氧气。

“大概吸了几口氧气后,我状态平复过来了,把气压表给潜导看,他才知道怎么回事,然后就帮我把气瓶拧开了。”俞先生表示,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由于缺氧和呛水,他整个人都是恍惚的。

这次危险的始作俑就是“T仔”,一起潜水的朱小姐全程目睹了“T仔”关闭俞先生气瓶的过程。上岸后俞先生才从朱小姐口中得知,“T仔”在自己呛水遇险后,再次企图上来试图关闭气瓶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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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俞先生,还有潜友被关掉气瓶!

俞先生事后虽然很生气,但并没有将水下的事情声张。不过他私下告诉周围的伙伴,要留个心眼。没想到,第二天另一位潜友东海(网名)遭遇了相同的情况。

东海告诉记者,他与“T仔”并不相识,交集仅仅是在当地一起吃过饭。“当时我们同船潜水,我感觉到几次他从上面碰我,当时并没有多想。在水下8米左右我发现自己无法呼吸了,才想到刚才他其实是在拧我气瓶的阀门。”东海连忙指指“T仔”,再指了指自己的气瓶,然而对方在不远处不仅没有上来帮忙,反而做出摊手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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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仔”

东海此时已经呛水,他迅速找到附近的潜伴用对方的备用呼吸头吸了几口空气。“这位潜伴看我的样子,多半也意识到发生什么了,迅速看了一下我的压力表,连忙帮我打开气瓶。”

随后东海直接找到潜店老板投诉,强烈要求曝光这一行为,这时“T仔”才非常不情愿地来道歉。“他道歉的态度非常差,完全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别人生命,所以我完全不能接受!”东海说道。

据了解,“T仔”本名姓刘,自称拥有较为专业的潜水组织GUE(全球水下探险家)证书。事件发酵后,他在朋友圈道歉。

刘某的技术潜水教练已经知道这件事,目前已经写邮件向潜水组织说明情况,准备取消他的潜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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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仔”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T仔”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我们从刑事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来看。

首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要求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很明显,“T仔”已经年满14周岁(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并且还拥有较为专业的潜水组织GUE(全球水下探险家)证书,所以对于关掉氧气瓶行为存在的危险性和后果是有完全清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

Tips: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对行为的社会意义的分辨和认识的能力;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对行为是否实施的决定和推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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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T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使俞先生遇险的后果,并且希望(企图再次关闭气瓶阀门)或者至少是放任(关掉气瓶后不管俞先生的状况)这种情况发生。

 再次,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个不必多说。
最后,客观要件上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作为的与不作为的。关闭气瓶与放任呛水的行为即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名中国游客国外潜水,15米处被关氧,我国司法机关有无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T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潜导帮助把气瓶拧开)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名中国游客国外潜水,15米处被关氧,我国司法机关有无管辖权?

“T仔”是否会在国内被判刑?

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管辖,采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权原则。虽然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但是,根据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具有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属于“可以不予追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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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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