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九大新亮点,你了解吗?

电子商务法九大新亮点,你了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将近走过两年。在实施的过程中,监管部门根据所暴露的问题,再一次对电商法制定了相关的补充措施,市场监管总局于10月20日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下面,小编带你了解一下电商法的九大新亮点。


01 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从电商平台购物,到朋友圈,再到直播间购物,我们网购的渠道越来越多。电商法明确规定,微商、代购、网络直播正式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法律制约。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02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自电商行业崛起,再到现在热门的直播带货,网购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网购暴露出的各类投诉问题也屡见不鲜。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横行,针对行业的监管刻不容缓。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而意见稿对此出了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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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随着电商法的实施,各大主流电商平台也为平台内商家、网络主播设置了相关绑定营业执照的入口,甚至部分平台已经设置“必须办理执照才能开店”的门槛,从最大程度上贯彻了合规化经营的方针。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直观理解、自主选择。


04 电商平台需定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


针对已经入驻平台但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应当及时不办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明,随着电商法实施细则越来越严,可能面临被清退的风险。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包括:(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及网址链接等信息;(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05 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电商法明确规定,不得删除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意见稿将本条款细化如下: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二)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三)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四)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五)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六)伪造或者冒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七)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八)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九)其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06 制约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的计算能力强大,他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电商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07 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08 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为电商促销季里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对商家强制“二选一”,在电子商务法下,这一行为将会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09 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识。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没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这九大新亮点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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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0

标签:电子商务   商法   押金   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   市场主体   标记   虚假   新亮点   消费者   评价   方式   商品   平台   科技   信息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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